-公证-别让遗赠人的“遗愿”落空——遗嘱、遗赠大不同

时间:2024-04-11 13:44:09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今年年初,小赵的爷爷去世了。爷爷在去世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合法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了小赵。但由于工作繁忙,直到今年4月,小赵才有空着手去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手续,但却被告知无法办理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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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纳闷了:明明白纸黑字写着的“遗嘱”,怎么就不能继承了呢?

公证员告诉小赵
按照法律规定,小赵不是爷爷的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虽然爷爷通过“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他,但该“遗嘱”实际为遗赠,意为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小赵而言,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此时小赵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时间明显已超过60日。目前,小赵爷爷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小赵要想得到该遗产,就得看其他继承人的意愿。

“遗赠”≠ “遗嘱”

尽管遗赠与遗嘱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却完全不同。

01
受让主体不同

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赠的受让人,即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02
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03
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

在此,公证员提醒大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一定要重视接受遗赠有效期的问题,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留下相应的证据材料。

通常的做法:

一是 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告知他们自己手中有“遗嘱”,愿意接受遗产;

二是 撰写一份接受遗赠声明书,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三是 直接办理遗产的相关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