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或补办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时间:2024-04-12 15:59:38  来源:公证人普法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或补办婚姻登记证的,怎么办呢?

1问题提出

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或补办婚姻登记证的,怎么办呢?

2答疑解惑

公证员建议: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3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156559677695830900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延时服务提效能 暖心公证解民忧

-公证-锦旗背后的故事 | 继承关系虽复杂 公证服务“不复杂”

-公证-中法公证业务交流会在沪顺利举行|上海市公证协会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联合签署合作意向备忘录

-公证-铜梁公证处高效化解特殊继承权纠纷获群众点赞

-公证-公证故事|高墙内外,一份公证书,两处安心人

-公证-首宗!全省首单商业秘密质押融资落地 泉城公证处护航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公证-赋能提质!阜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公证业务系统培训圆满落幕

-公证-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大课堂”第二期开讲→聚焦执业风险防控 筑牢公证质量防线

-公证-红墙先锋大讲堂 | 公证知识进机关 法治赋能促履职

-涉外法律-云南省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涉外法律服务老挝专场活动成功举办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抖音”遭遇诽谤,保全证据公证来...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