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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打算收养表姐张某的孩子,
但是需要证明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才能办理收养手续,后续才能给孩子报户口。
但是表姐小时候走丢过,户口也没和家人在一起,
没有能够证明他们关系的有效证明。
因此现在李女士很难证明自己和表姐的关系。
公证过程
公证员在详细询问李女士及其表姐的亲属情况,告诉李女士可以通过三个亲属关系来证明她和表姐的关系:
一是李女士与自己母亲的母女关系,
二是张某与张某母亲的母女关系,
三是李女士母亲与张某母亲的姐妹关系。
梳理好关系后,公证员协助李女士寻找证明材料,对表姐张某与母亲的母女关系的证明难题,建议张某通过亲子鉴定来解决。
方案确定后,李女士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并提供了证明材料。公证员通过核实、收集书证、证人证言等方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为李女士出具了公证书,李女士的子女收养手续、报户口得以顺利办理。
公证员说
虽然我们曾一度深陷在“我爸是我爸”的难题里,但很多时候,我们又确实需要向他人证明我们和父母或其他亲人的亲属关系。比如在继承时,继承人想要继承遗产,就需要先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才能顺利继承遗产。
公证员提醒:
我们在生活中应妥善保管各类身份证明,能有效避免后期为寻找证明材料而带来的困惑。比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报告、职工履历表等都可以证明亲属关系。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4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