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附加义务,打消立遗嘱人最后的顾虑

时间:2024-04-22 16:26:22  来源:公法动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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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和安排,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又会产生重重的顾虑,担心受益人是否能够兑现之前的诺言,焦虑自己表达的临终遗愿能否落实?下面笔者将为大家介绍附义务的遗嘱,帮助大家打消顾虑。

01遗嘱中可以附加义务吗?

可以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从条文字面意思来解读,遗嘱或者遗赠中是可以附加义务的,而且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去履行。从遗嘱的法律性质来说,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自由表达其意愿,可以在处分财产时不附加任何的义务,也可以在遗嘱中附加义务。

我们把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的遗嘱称为附义务的遗嘱,又称为负担遗嘱,与之相对应的是纯受益性的遗嘱。

02附加的义务有限制吗?

有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这就是附加义务的限制。通常而言,这种正当理由包括: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遗嘱人设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无法实现;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遭受了不可抗力等。

曾经有一案例,立遗嘱人考虑到自己生病离世后父母年事已高,配偶如果再婚可能会影响日后遗产的管理及处分,从而立遗嘱时要求配偶不得再婚。法院审理认为,立遗嘱人所立遗嘱附加配偶不得再婚的条件,是干涉配偶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所立遗嘱无效。

03附加义务还能否变更?

可以,但是要考虑具体情况。

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的义务既可以是要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前对遗嘱人或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以是要求其在遗嘱人死亡后对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此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开始履行所附义务,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但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履行遗嘱义务而进行了准备,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或者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乃至履行了全部的义务,那么遗嘱人在撤回遗嘱后应当就此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04附义务的遗嘱效果如何?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不履行义务时会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附义务的遗嘱更能保障立遗嘱人遗愿的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注意,此处区别于原《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履行遗嘱中规定的义务的受益人不再是不能享有遗嘱中涉及的全部的权利,而是丧失了接受附义务部分对应遗产的权利。因为遗嘱受益人不履行该部分义务就取消其接受其他未附义务的遗产的权利就会显得有失公允。

遗嘱的内容来源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的起草设立却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与指引,附义务的遗嘱更是如此。公证遗嘱具备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程序的可靠性、公证遗嘱的公益性等特殊优势,既为人民群众财产合法有序的传承流转保驾护航,又满足人民群众根据自身意愿安排身后财产和事务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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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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