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高女士是某服装品牌的区域代理商。她准备拓展市场,与该服装品牌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但由于该品牌市场行情低迷,公司无法支撑,在发完当季货品后结束经营。高女士感觉后期补货无望,加上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故拒绝接受剩余货品,希望公司退回部分已付货款。为预防和化解纠纷,高女士向公证处申请对她与品牌商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之声
这起公证的特殊之处在于
由于企业原因,给合同双方带来不利影响。高女士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在铺租、装修、广告、市场拓展、人员工资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突然接到品牌方微信通知停止营业,遭受巨大损失。
高女士与品牌方的所有往来多数以微信方式交流,数据信息随时可能因为手机受损而灭失。
为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和采信
当事人要提高证据意识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微信视频等微信证据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实际操作时,仍有很多人不熟悉具体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导致微信证据的运用与预想中的情况相距较大,给微信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带来挑战。
微信证据很难连贯完整地记录整个待证事实,也很难直观认定当事人主体身份。除此之外,微信证据存在于微信平台上,决定某些音频、图像资料并不存在原件,且存在被删除和不易保存的风险,导致微信证据留存难。
因此,当事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留存微信证据,将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促使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完整证据链。同时,尽量通过文字、语音方式证实聊天主体的身份,完整地留存待证的事实。更佳方式为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微信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不断增强微信证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使之成为有力证据。
办理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证明申请人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合同、权利证书等)
4.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第13条:根据执法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