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产权纠纷公证调解的义乌实践

时间:2024-04-23 14:41:22  来源:义乌市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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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义乌市公证处特推出三期知识产权宣传周公证普法特辑。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证普法特辑①

知识产权纠纷公证调解的义乌实践

义乌市公证处通过普法宣传、堵疏结合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并积极推动公证服务向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端前移,夯实公证调解“制度化”平台,为中小企业打造具有公证特色的高效率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作成效初显,截至目前,公证处成功调解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等侵权案件243件,调解成功率52%。

堵疏结合,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遇到侵权索赔时辩解最多的两句话是:我不知道卖的是侵权产品,我都没有赚到钱,为此,被告会觉得很委屈,甚至认为原告是举着知识产权的幌子行使敲诈的事实。为此,公证处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公证处公证公信的中立身份,堵疏结合,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堵:就是明确立场,坚持违法行为的可惩罚性。主要表现为将常见的、一般经营者不大注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举例说明,对侵权人进行普法宣传,如,销售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既使销量不高,或者没有销量,也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或者复制权等,将他人的专利放在货架上销售,即使没有实际成交,可能也构成许诺销售,也是侵权行为,将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同时,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进行宣讲,以达到法律震慑的效果。

疏:就是主动告知被告有效的抗辩途径。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除了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外,调解员也会告知其有效的抗辩途径,如,认为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存在的,针对专利,可以提供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抗辩,针对著作权,可以提供发表时间早于原告发表时间的证据,针对商标,可以提供恶意注册或者缺少显著性等抗辩。如果销售的产品是上游进货的,可以提供合法来源,特别是鼓励提供生产厂家信息,不仅可以遏制大面积的侵权行为,打击源头,还可以减少被告的损失。

通过一系列的堵疏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对抗程度,公证处调解员取得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

诊治未病,打造知识产权“治前端”体系

诊治未病,做好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是公证处“预防”职能的本质体现。有感于调解过程中,部分被告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淡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漠视以及碰到诉讼或者投诉之后对举证的无力,公证处调解员针对每一个调解案件的被告,都会根据其需求,免费帮其设计具有公证特色的、高效率低成本知识产权合规化的保护模式:

如针对原创图片,建议著作权人把原创图片及公开发表的证据进行存证;针对客户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建议拥有者对这些经营信息进行证据保全;针对商标撤三问题,建议每年都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证据保全;针对上游拿货问题,建议尽量签订正规的购销合同,注明产品详细信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购买的,要求发送产品图片,询问是否有知识产权等问题,并对聊天记录的内容做好保存或者做好公证;针对非原创产品的生产加工,建议在投产或者销售前,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或者做好现有设计、现有技术的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

通过一系列公证工具的使用,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将知识产权诉源治理端前移。

健全机制,夯实公证调解“制度化”平台

义乌市司法局与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框架协议》,义乌市公证处与义乌市快速维权中心签订了《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框架协议》,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义乌市公证处以机构的名义入驻义乌商贸调解云平台,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进行调解,为义乌市公证处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奠定了政策基础。

同时,义乌市公证处出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公证调解规则》,规则明确,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公证调解要保持中立原则、合规原则、效率原则:

01中立原则

公证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主要表现为,应当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不得诱导,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调解员与一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或者涉案公证书涉及我处公证员的,适用回避制度。

02合规原则

具体表现为做好入口审查,即由知识产权团队的公证员对案件的主体资格、权利基础和基本事实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原告予以补充。调解过程中,调解款的支付方式等规定动作做了严格规定,对调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证据方面的问题以及被告的抗辩做了例举性说明。

03效率原则

义乌市公证处打造1+1的调解结构模式,即一个公证员和一个调解员的组织结构,公证员负责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基础、侵权事实等是否成立侵权基础审查,调解员负责和原被告双方的联络沟通和资料的整理,通过发挥各自优势的模式提高调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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