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公证中,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份额?

时间:2024-04-30 15:08:52  来源:禅城区司法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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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市民朋友前来咨询继承公证的事宜,经公证人员了解,市民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张先生的父母亲都健在,此外还有一个在上小学的女儿。张先生留下一套房子、一辆私家车以及一些银行存款,王女士目前想要尽快办理张先生的继承公证。为了抚养女儿,王女士在征得其家公家婆的同意后,拟由自己一人继承张先生的财产后将私家车出售。

可是公证人员却告知王女士,由于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王女士并不能完全取得张先生留下的遗产,这是怎么回事呢?

关于未成年子女在继承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继承人处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子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这是民法典赋予的合法权利,而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独自办理继承公证,而监护人又不能代理未成年子女做放弃继承权声明,所以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未成年子女的应占份额是要保留的。

若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想要继承遗产后出售,有什么方法?

在很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案例中,往往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很多家庭往往背负房贷车贷,还要承担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所以申请人通常希望能够在办理继承公证后,将被继承人留下的房屋、车辆等出售,用以维持家计。但在上述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必要份额必须保留,该怎么办呢?

首先,继承房屋时若保留了未成年人的份额,并不意味着房屋将来只能等到其成年后才能出售,只是在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重大财产时,通常会审查是否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比如处分的目的是否是为了支付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处分所得款项是否汇入未成年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可能会涉及各项举证、银行业务以及办理声明公证等,手续相对复杂。

其次,若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一人继承拟出售的遗产,可以将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协商继承的方式,在保障未成年人子女最终继承的总份额价值不低于其应占份额价值的情况下,由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按需继承不同的遗产。例如,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王女士想要由自己一人继承张先生留下的车辆,那么公证处应建议王女士将张先生的全部遗产一并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由于王女士提交财产凭证所指向的财产都是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分出一半归王女士所有,其余一半是张先生的遗产。而张先生的遗产,由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张先生的父母都健在,且自愿放弃对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对于张先生的遗产只剩其配偶与未成年女儿二位继承人,故其未成年女儿应占二分之一份额。由于房屋、存款的总价值高于车辆的价值,最终经协商,张先生留下的房屋、存款由其未成年女儿一人继承,车辆由王女士一人继承。这样的方案既保障未成年女儿的权益,也解决了王女士家庭经济的燃眉之急。

禅城公证处对于继承案件采取“首问负责制”,由首次接待的公证人员一次性告知全部办证材料,全程跟进承办,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反馈,量身定做方案予以解决,切实保障每一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定分止争的职能,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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