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说法:恋爱期间买的房,分手后怎么处理

时间:2024-04-29 15:17:01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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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准备步入婚姻的恋人都会共同购置房产(也包括一方出资但登记双方名下、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等情况)作为日后的婚房,但并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如愿登记结婚。

恋爱关系结束,两人分道扬镳。但共同购置的房产还在,并且大部分还有银行按揭贷款。这种情况该如何妥当处理?

鉴于房产价值巨大,还兼具投资理财功能,或涨或跌,都容易引起人心的波动与变化。如果放任不管,一来影响日后购房资格、贷款利率及相关税费,二来两人还需要因房产的存在有所牵绊。

曾经的恋人,彼此了解熟悉,最好的分手方式是一别两宽,相忘于江湖而后各生欢喜。如不能合理处理共同购置的房产,矛盾的种子一旦埋下,日后反目成仇,伤害巨大。合理止损,重新开始,是成年人的理智与体面。

那么以下,公证员将结合实际可行性来梳理几种处理方式:

不论以上哪种情况,建议双方到公证处,公证员将根据不同情况,为双方明确房屋所有权变更背后的出资比例、款项支付方式、付款证据保全、份额退出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时间与内容,而不仅仅只是变更登记,做到真正的“两清”。

公证员除办理以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合同公证的同时,还将视情况为房产份额退出方办理委托公证。权利义务一经明确,日后还贷与房产变更登记等程序性事项均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以减少日后退出方再为此事奔波办理手续的麻烦,也保障了房产持有方日后的主动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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