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出生公证相关办理实务

时间:2021-04-22 09:38:01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出生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①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④父或母户口簿可以体现该关系的,父母同一或各自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没法体现该关系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或人事档案+父母亲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相应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

特殊情况:

1、年纪较大的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没有独生子女证,又是从外地迁入本地没有户籍信息,出生证明可由以下代替:

 ①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完证明到派出所盖章确认;

 ②调取原籍户籍底档;

 ③本人和父母的人事档案。

2、加贴照片: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国家需提供当事人个人2寸近照;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4、在中国境内出生,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