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资讯 | 老人把房子赠与子女后有居住权吗?

时间:2024-05-11 11:16:10  来源:法治日报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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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资讯网:我和老伴在城里仅有一套住房,现在岁数大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准备将房产通过过户赠与儿子,但是又担心万一以后发生家庭矛盾,会导致我和老伴无处可去。


我们已经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几十年,对房子有很深的感情,想要保障永久居住权,但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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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三个问题想寻求专业解答:

一是能不能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二是过户房产后,能不能再要求儿子将房产部分登记到自己名下?


三是办理居住权后,孩子还能不能出卖、处置房产?


咨询人:安徽省合肥市居民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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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2月29日上午,我接到了陈女士的咨询电话,耐心听完陈女士的叙述后,针对她提出的疑问,给出了法律分析和解决建议。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陈女士所述情况,其可以考虑为自己设定居住权,但不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设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对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强化的行为,公证行为本身并不产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设立居住权应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订立居住权的协议,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去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简言之,订立居住权的协议是设立居住权的前置程序,订立居住权的协议是否应当经过公证,法律上对此并无强制要求。不过经过公证的协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效力会得到强化。


Part.2

其次,针对过户后能否要求儿子再将房产部分登记到陈女士名下的问题,如果陈女士之前已经完成了全部房产的赠与和登记过户手续,后期再想让儿子转登记到其名下,就是履行一份新的赠与合同,需要房屋新的产权人的自愿和配合。


Part.3

最后,产权人可以不经过居住权人同意卖房。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该处分行为不得妨碍居住人的居住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事先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产生了对世效力,即使她的儿子卖了房子,陈女士也可以根据已设立的居住权继续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居住权的规定,在今后的房产交易当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人的购房风险,需要购房人在交易时更加谨慎,需要核查交易的房产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解答人: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线律师、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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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办理结果:

陈女士对接线律师的详细解答表示肯定和感谢,也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了家人。


经过同家人进行沟通协商,孩子不想父母有顾虑,表示不要他们赠与房子,老两口现在继续在房子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