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城阳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市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

时间:2025-11-18 17:27:48  来源:青岛城阳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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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政法委下发《关于全市涉外法治建设案例征集评选情况的通报》,对获评全省和全市涉外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优秀案例的名单进行通报,城阳区法院的“充分履行调解职能依法化解中外企业商事争议”案例入选全市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

充分履行调解职能

依法化解中外企业商事争议

城阳区法院

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某甲公司与被告加拿大某公司自1999年开始进行长达二十余年的外贸合作,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设备、工装、工具、模具等零件,年均交易额约200万美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全程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订单确认、报价及结算。2020年后,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海运成本大幅上涨,加之汇率波动,双方均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因海运紧张,原告被迫改用空运发货,产生额外费用10万美元。同时,因价格争议导致已生产的价值261930.17美元的货物滞留未能发运。原告遂将加拿大某公司及其在青岛设立的子公司青岛某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65174.78元及相应的利息,汇率、材料及运费差价1,201,990.8元、额外增加的航空运费607166元,并赔偿货物损失1,871,569.64元。被告青岛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经一审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及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本案,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

实践结果

依法认定格式条款效力,平等保护中外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受案后,青岛某乙公司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青岛某甲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之间存在管辖约定,即双方应适用安大略省法律并接受该省法院管辖。其依据在于,加拿大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青岛某甲公司发送的PDF格式订单尾部均标注“如需获取有关条款和条件,请访问我们的网站:“www.xxxxx.com”。经查证,该网站“Terms&Conditions”文件第24条确有约定“适用法律,采购订单应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约束并按此法解释,且买方和卖方均受安大略省法院管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管辖协议属于加拿大某公司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在跨国诉讼背景下,当事人必然要面临着因空间、司法主权、区域法律制度、文化差异等造成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压力,此类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一方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加拿大某公司仅在订单尾部设置网站链接,既未对关键条款作特别标注,也未采取涂黑、加下划线等醒目提示措施,显然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通过多次组织证据交换和沟通协调,使双方对争议焦点和证据事实形成清晰认知。针对因疫情导致的新增费用问题,法官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建议由双方均摊额外成本;对于已生产但未交付的货物,促成加拿大某公司同意继续收购,有效盘活企业库存资产。经过多轮电话沟通和当面协商,双方达成阶段性调解协议:青岛某公司同意承担加拿大某公司主张的因青岛某公司未履行订单造成的经济损失380,000美金,加拿大某公司则需支付剩余款项284,546美元,并以204,691.7美元的价格收购所涉库存货物,青岛某乙公司对本协议约定的加拿大某公司一应支付青岛某甲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法院积极督促履行,第一时间解除对青岛某乙公司账户的查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组织货物验收及分批交付,确保调解协议顺利执行。案件审理初期,双方矛盾尖锐、信任危机严重,互相指责系对方违约才致使合作破裂。法官通过适时认证证据、明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观点,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和解。调解结果不仅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还使被查封资产及时解封,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境,助力双方回归正常经营轨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专业水准和司法智慧。法官严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先后妥善处理了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为案件后续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协商,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中外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更彰显了我国法院在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又促进了国际经贸合作,是人民法院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为同类涉外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