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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泉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检察院,制定工作细则,成立专门办案团队,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办案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涉外案件。
一、涉外案件办理举措
(一)完善办案体系,实现流程标准化。严格遵循上级要求,指派专业的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结合办案实际,系统梳理办案流程、权益保障等方面办案经验,制定《关于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工作细则》,规范办案程序,推动涉外案件办理质效双提升。
(二)畅通协作渠道,保障程序规范化。与第三方翻译机构、石狮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依托专业翻译力量,对法律文书进行精准化翻译与有效送达,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自身诉讼权利与义务,以程序严谨保障实体公正,为高质效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奠定基础。
(三)深化释法说理,促进办案效果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平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帮助外籍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通过释法说理等举措,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办案中发现,外国人犯罪案件存在以下问题,应予重视。
(一)翻译障碍制约办案质效。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翻译资格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亦无统一的翻译机构辅助。实践中,聘请的翻译人员一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导致翻译的法律文书、讯问的内容不准确。检察机关可供办案使用的翻译资源有限,在涉及小语种、稀缺语种案件中,合格翻译人员寻聘困难,影响案件办理进度与质量。
(二)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较大。外国人犯罪案件证据多为涉外证据,侦查取证工作具有时效性,公安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若取证不完全,则存在证据灭失的风险。个别涉外刑事案件具有国际化性质,涉案外国人的活动范围、场所、窝点等涉及其他国家,需要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取证存在较大困难。
(三)捕、诉分离可能导致证据标准不一。按照上级院关于外国人犯罪集中管辖的规定,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地侦查机关可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指定的检察院集中办理,出现同一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由不同检察院办理的情况,存在不同诉讼阶段证据标准把握不一致的风险。
(四)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法治教育缺位。涉案入境外国人多为来华务工,部分人员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容易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入境外国人的管理涉及外事、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沟通交流不够流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制度与机制建设。完善司法协助与协同办案机制,增强检察机关的国际司法协作意识与能力,主动依约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推动建立与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响应,在权限范围内协助跨境取证,降低涉外因素导致的办案风险。建立重大案件介入与会商机制,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推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统一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尺度,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二)加强人才与能力支撑。推进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检察培训体系中系统增设涉外司法实务等课程,提升检察人员运用国际规则与司法条约的能力,增强对涉外案件政治与社会影响的敏感度。构建规范化翻译体系,推动建立司法翻译资质认证与人才库管理制度,加强与高校、专业机构合作,开展法律翻译专项培训,探索运用远程翻译、智能辅助等技术支持,保障涉外案件语言沟通的准确性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