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立足实践加强研究 推进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建设

时间:2026-07-22 16:06:34  来源:正义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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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指导,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涉外刑事法治昆明论坛”在云南昆明举行。170余位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专家代表齐聚春城,围绕刑事法域外适用的基础理论与前沿热点问题等展开深入研讨,共同为推动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完善贡献智识成果。

结合实践需求深化检校合作

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自2024年正式成立以来,始终秉持深耕涉外刑事法治研究、赋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发展愿景,凝聚各成员单位合力,持续推进专题研讨、校地合作、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本次论坛便是该机制落地学术研究、开展跨界交流的重要成果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曹华指出,检察机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涉外法治建设进程,高质效推进涉外检察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亟须理论研究及时跟进回答。应进一步关注涉外刑事法治领域实践前沿问题,对刑事管辖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域外证据转化与审查等方面的实践难点加强针对性研究。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相军指出,新形势下,传统单一属地管辖模式已难以适应跨境犯罪打击治理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域外适用、深化与周边国家执法司法协作,已成为打击治理跨境犯罪的常态工作要求。要深化检校合作,推动前沿法学理论与涉外检察办案实践深度融合,在惩治跨境犯罪、健全协同治理机制中互学互鉴、同向发力,持续提升跨境犯罪治理效能。云南民族大学校长王启梁结合该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具体实践提出,高校可创新探索“专业+语言”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回应开展涉外法治研究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回顾了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在最高检国际合作局指导下的成立愿景和发展历程,倡议未来定期在昆明举办系列论坛,进一步挖掘昆明作为涉外法治研究沃土的鲜活样本与实践特色。

注重涉外刑事法治基本理论研究

加强涉外刑事法治基本理论研究是推进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与会专家强调,应重点关注涉外刑事法治基本理论研究,并围绕涉外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基本理念及相关基础概念的理解和适用,从不同角度分享了观点。

对于如何理解和认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时延安从涉外刑事法治建设角度切入,提出应从大力促进国内法律供给、推进内部机制整合与配套完善、强化国内机构与驻外机构的协调配合、加强公私主体合作、推动探索建立容错机制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东亮认为,无论是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域外适用,还是执法司法合作机制的构建完善,权利保障都是开展研究的重要视角和涉外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方面。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恺结合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实践表示,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对涉外刑事案件概念予以明确界定,但实践中业已形成一定标准,主要是将主体涉外案件、证据涉外案件、人员资产外逃案件三类案件纳入涉外刑事案件范围。

针对跨境犯罪治理中的刑事管辖冲突及其协调问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礼登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关注区别于传统管辖的代理管辖,即一国基于外国的“委托授权”,对发生于外国领域内、由外国人实施、侵犯外国法益且与本国无传统管辖连接点的犯罪行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制度。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从跨境药品犯罪治理切入,提出从健全跨境刑事程序的一般规则、建立药品领域域外法查明机制、协调药品监管标准冲突的适用、健全管辖权分配与跨境协作机制入手,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国际协同治理。

推进跨境犯罪针对性、系统性治理

推进跨境犯罪针对性、系统性治理,是新形势下跨境犯罪治理实践的必然要求。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正亮结合实践,系统分析了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的组织架构公司化、技术手段智能化、资金转移虚拟化特征。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人文提出,以“三链同治”为框架,着力提升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典型跨境犯罪的打击治理成效,即以前端的信息链治理为牵引,以资金链治理为中枢,以人员链治理为支点,并以可解释、可审计的风险模型连接“三链”形成闭环。针对人工智能涉外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治理,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张杰提出,人工智能涉外犯罪主要不是通过人员和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物理上的跨国,而是通过技术的跨国得以实现,目前对其治理存在治理共识薄弱、规则碎片化、刑事管辖模糊、跨境取证执法受限等难点,应超越传统思维,构建新的国际共治范式。

围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洗钱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资产处置,多位与会专家分享了观点。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熠珏主张,通过刑法解释学明确“自洗钱”入罪边界,审慎把握“他洗钱”中不确定故意的认定,以及在“微洗钱”犯罪中可以采取上游罪量累计说,多方面强化对虚拟资产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检察官邹俊波提出,在我国基于属地、属人双重原则均具有充分管辖权基础的案件中,可积极主张司法管辖权,依托刑事诉讼程序全面查明事实、固定关键证据,为后续涉案虚拟货币犯罪的处置筑牢法律根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佳林结合相关办案实践提出,应适应犯罪技术手段的更新,摒弃单一取证思路和传统电子取证方式,强化立体化取证能力,构建区块链的穿透性全链路审查,从收集的关键数据中完整还原跨境洗钱犯罪,为案件办理和犯罪认定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针对边境非法移民及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治理,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副总队长肖震宇提出,既需积极完善跨境犯罪管辖相关适用指引,统一基层涉外执法尺度,又应抓实源头防控,依托口岸查验、边境常态化管控机制,将新型洗钱、跨境药品违规违法、境外涉诈人员风险等纳入日常排查重点,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健全跨境协作机制,优化跨境警务合作、司法协作流程。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法官助理苏炳豪建议充分关注跨国婚姻、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加强对民族风俗与民间习惯的关注和考量,推动从治罪到治理的思维转变。针对非典型的跨境环境污染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邵博文认为,我国在应对策略上应推动由事后惩处到从严管控、提前预防、主动治理转变,同时进一步参与生态环境污染国际科学鉴定标准的制定。

强化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保障

关于完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问题,云南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岸岽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已经突破传统地域限制,犯罪的行为、人员、资金和证据往往分散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此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域外适用已逐渐成为一个涉及证据取得、程序衔接、司法协助、财产追缴以及国际合作规则构建的系统性问题。

围绕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能力问题,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唐燕提出,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在电子取证中的程序监督与证据审查核心职责,通过依法介入与精准引导,优化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则体系,建立分层差异化审查标准,同时用好国际公约框架,构建协作快速响应机制。北京警察学院讲师杨令一主张,通过构建分层分级数据管辖权、数据控制权、数据所有权体系和强化单边取证中的“必要性审查—过程可追溯—责任可问责”程序链条,推动构建兼顾效率性与合法性的跨境数据取证规则。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君鸣提出,针对电子数据易灭失、易篡改的时效性特征,应减少流转层级、精简审批环节,持续完善关于证据种类、取证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供给,构建证据审查的综合认定规则,在程序合规的基础上,依托技术标准完成真实性与完整性核验。

围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优化,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瑜提出,应精准区分证明对象,从源头上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核心是证明特定财产的违法所得属性;明确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加强对境外证据分类审查的规范供给,妥善解决境外证据在国内的认可和适用问题;以动态保全思维优化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适应其时效性要求。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玉洁提出,在高效挖掘、运用数据作为办案线索和证据使用的背景下,还应充分关注数据安全风险防控问题,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石,构建“分类识别+分级防控”管理模式,实现对不同数据的差异化保护,区分核心数据和一般数据,兼顾筑牢安全底线和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

加强刑事执法司法国际合作

刑事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环节。就如何更好发挥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作用,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琪提出,可依托云南面向澜湄区域的区位优势,探索发挥其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协作枢纽作用,依托已有的警务合作和澜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提出协作请求,根据证据保全、移交、审查不同阶段的核心需求建构证据协作和审查机制,通过协作持续推动规则的落地与生成。

围绕反腐败国际合作,外交学院副教授焦阳详细分析了反腐败追逃中劝返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自首认定标准模糊、从宽幅度失衡、劝返承诺规范缺位、缺乏国际法层面规范依据等问题,提出应从强化自首认定的规范性及其制度衔接、构建劝返承诺的规范化机制、加快国际合作中的劝返法治化等方面,提升劝返追逃效果。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毅婷提出,在充分认识中外反腐败治理方式差异的基础上,在增进价值理念认同、健全合作机制、促进合作方式创新方面提升合作成效,从个案合作迈向系统构建。

此外,多位实务部门代表就如何创新涉外检察工作方法,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分享了经验做法。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检察官武楚霓表示,当前涉外案件从传统刑事领域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发展,具有线上跨境因素的犯罪日渐增多。在基层涉外检察工作中,可在综合业务部、研究室设立专职涉外检察小组,创新探索嵌入式组织模式,探索涉外领域“四大检察”深度融合发展的基层实践路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窦影结合口岸检察实践,认为应加强对边境口岸所处的“国门”属性的认识和研究,全面把握“国门”作为集主权行使、多元治理、跨境权利交汇、国家法治形象展示于一体的复合型法治场域的特质,以更好落实平衡主权刚性和开放效率的法治使命。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孙宏飞认为,司法机关应牢牢把握服务经济发展法治职责,了解企业需求,定期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精准识别、防范化解刑事、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跨境经营法律风险,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更好“走出去”。

(作者分别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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