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典型案例
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
前言:
近年来,我省广大律师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涉外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理论实践成果。为总结推广经验,展现律师风采,省律师协会推出10位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供交流借鉴。
案例五:
关于某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审查
张兆芹、马忠贵、曹静 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接受黑龙江XXX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拟开展某集团原料贸易业务议案出具本法律意见。
该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承接了某集团东北亚跨境物流贸易平台功能,积极开展对俄贸易合作,在跨境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公司构建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综合园区运营管理等四大业务板块,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为黑龙江省的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审查工作,在国际贸易和跨境合作中,涉及复杂的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准确理解和把握,避免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出具法律意见,黑龙江XXX公司向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提交《采购合同》《关于开展原料贸易业务议案》。本所律师从关于拟签订采购合同(与某有限公司)的建议和意见、关于该项议案是否涉及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两个大的方面,对该贸易形式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针对该贸易给出结论性意见:该原料贸易业务不属于“融资性贸易”。且对公司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我所律师给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期待黑龙江XXX公司对相关工作有所加强和提升。
法律分析
本所律师在同意黑龙江XXX公司自查风险的基础上,针对该公司拟开展的某原料贸易业务是否涉嫌融资性贸易风险,提供审查意见。
(一)国资委74号文对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刊登的(http://www.sasac.gov.cn)2023年2月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3.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回复:《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自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二)国资委74号文对融资性贸易仍保留“豁免通道”
在正确理解74号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纵观74号文,除了列举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之外,仍然留了一条豁免通道,即“具有商业实质”,让贸易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也是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最好方式。如果国央企在开展贸易业务时,面临74号文的违规特征与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两难抉择时,应当优先选择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哪怕该措施可能与74号文中的某些虚假贸易、融资性贸易的违规特征相重合;纵观贸易历史,低买高卖、垫资本身就是正常贸易业务的一部分,不应避讳,尽管托盘贸易也有垫资的特征,但不意味着正常贸易就不允许垫资。恰恰相反,资金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国央企开展贸易业务的优势所在,但一切都要建立在具有商业实质的真实交易基础上,以避免构成托盘贸易;贸易融资与融资性贸易是两回事,贸易融资是国央企“融入资金”作为主要目的,而融资性贸易则是国央企“融(借)出资金”作为主要特征,国央企不应望文生义,影响正常的贸易融资。
(三)结合黑龙江XXX公司提交材料具体分析
根据黑龙江XXX公司议案提供的企业信息,通过检索未见与上游、下游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议案材料,本所律师初步分析认为,公司拟开展的某原料贸易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循环贸易情况。黑龙江XXX公司拟开展的某原料贸易业务不属于“融资性贸易”。
案件点评
(一)融资性贸易概念界定
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结合了金融和贸易元素的经济活动,指的是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机制进行资金筹集和融资的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涉及传统的买卖交易,还包括信用、担保、货币流转等多元化的金融操作。《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二)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建议
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的态度,从最开始的加强监管到适度压缩直至如今的清理,除合规性监管外,这些转变与融资性贸易本身的高风险息息相关,融资性贸易一般涉及大宗商品,即资金量较大,而当下游企业需要以贸易方式融资时,则一定程度表明其现金流短缺,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实务中当融资性贸易出现商业风险时,在国企层面很可能同步转化为合规风险,即国有企业发生损失时,在企业承担损失的同时可能追责经营管理者的违纪责任,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也不应完全杜绝企业参与供应链业务的通道,同时企业投融资业务领域具有复杂多样性,例如不发生货物流转的“仓单融资”未必属于非法融资手段,合法与合规的界限需综合判断,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国企在进行大额交易前加强客户的评价和管理,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
贸易参与方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贸易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充分考虑其财务状况、经营稳定性和行业声誉。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了解行业口碑等方式,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如果涉及多方交易或过手安排,需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并对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核实,避免出现上、下游企业是关联方。同时,建议与下游企业交易时,订立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2.注意货物流转履行文件的收集和保管。
保留相关交货、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验收、结算等记录,并注意加盖交易相对方真实的印鉴。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的开具、取得和保管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对发票真实性的审核。例如,设立专门的发票审核岗位,对每一张发票的开具依据进行审查,确保发票与实际交易相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管理,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真实的合同、货物或服务交付凭证、资金往来记录等。再如,在签订合同前,对交易对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3.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
在涉及大宗交易时,国企经营管理层应尽量杜绝与资金需求方的私下往来及其他违纪事项。制定应急预案,当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失。例如,企业可以提前与银行协商,争取在紧急情况下获得融资支持;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建立备用供应渠道,以应对上游供应中断的风险。
4.定期分析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构成,并做出账龄分析。
在财务上,定期分析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构成,并做出账龄分析,特别是挂账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虽然可以为客户设定信用期,但必要时,积极提起诉讼,避免资金需求方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时,增加收回应收款项的成本,甚至使得应收款项变成呆账、死账,增加国有资产的损失。积极提起诉讼优先选择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来避免贸易业务不属于“融资性贸易”。
重要启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性贸易在国有企业中时有出现。融资性贸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企业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但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近年来,因融资性贸易引发的法律纠纷、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不断涌现,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在开展贸易过程中,必须重视客户资信管理,尤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尽职调查和资信评估,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合同、资金、存货、担保等管理措施,特别加强 对存货、关联担保、资金敞口等风险,严禁“走单、走票、不走货”,定期核实资金去向和实际用途,严防资金空转。国有企业管理层要充分意识到融资性贸易对国有资产乃至企业存亡的影响,尽可能全方位规避融资性贸易风险,不能为了获得融资性贸易带来的利益而忽视其资金风险、审计风险及法律风险。因此,国有企业要强化管理层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水平,牢记嘱托,勇担使命,奋力谱写新时代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