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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了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主审的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涉外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阐明裁判思路,提炼典型意义,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案例6
准确适用CISG
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
德国T公司与宁波某甲公司、宁波某乙公司、刘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德国T公司向宁波某乙公司订购KN95口罩,货款及运费按约汇入宁波某甲公司账户。后宁波某乙公司未能按约供货。双方协商取消合同后,宁波某乙公司未按约退款。德国T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宁波某甲公司和宁波某乙公司返还货款及运费并赔偿逾期利息、维权费用等损失,宁波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宁波某甲公司抗辩作为出口代理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宁波某乙公司及刘某认为KN95口罩订单取消后,双方达成了普通口罩订单,普通口罩未发货原因在德国T公司,德国T公司主张逾期利息、预期损失以及维权费用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德国T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宁波某甲公司是出口代理公司,涉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发生在德国T公司与宁波某乙公司之间,本案相应责任应由宁波某乙公司承担。德国T公司与宁波某乙公司达成取消订单、退还货款意见后,双方已解除合同,即CISG下的宣告合同无效。根据CISG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6号、第9号意见以及中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宁波某乙公司返还德国T公司货款元并赔偿逾期利息,由刘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德国T公司主张的预期损失、维权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根据CISG的规定并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对德国T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进行条分缕析的梳理和充分的论述后,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及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了对中外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判决。本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打造涉外争端解决优选地作出了积极努力。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3)浙0212民初127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