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八)

时间:2025-04-03 15:34: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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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8瑞某公司诉热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人明知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进行全方位模仿,具有主观恶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加盟商,收取高额费用,属于情节严重;认定侵权人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为其违法所得,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在侵权人未按照法庭要求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其侵权违法所得,计算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案情简介

瑞某公司为涉案“AA”图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长期宣传使用,“AA”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热某公司为同行业“aa”品牌经营者,其各地加盟商的门头招牌、商品包装、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突出使用与“AA”商标相同的蓝白相间配色风格及相似的图案。

瑞某公司主张热某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刻意采用侵权标识与特定装潢组合使用方式,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热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热某公司辩称其属于合法使用商标,主观上并没有过错,瑞某公司与热某公司双方使用的商标具有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不会使得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aa”与权利商标“AA”均为叠加圆形轮廓的动物图案与英文字体的上下组合标识,上方的图案均采用蓝白配色,系白色动物剪影叠加蓝色圆形轮廓的设计,下方的英文字母的首部相同;虽然两者所使用的动物图案不同,但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热某公司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瑞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瑞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在剔除“AA”等系列商标标识后,已单独产生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的显著特征,故瑞某公司主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主要部分实际上均为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法院已认定热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犯了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瑞某公司主张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依据商标法规定,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计算基数时,根据热某公司通过“aa”品牌招商加盟的获利模式,认定热某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为热某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同时,通过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在法院责令热某公司提交其掌握的所收取的品牌使用费相关证据却未向法庭提交的情况下,以瑞某公司提交的加盟商采访视频、全国加盟店数量为依据,计得热某公司的违法所得至少为172万元。综合考虑热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516万元。鉴于该金额已高于瑞某公司诉讼请求的500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全额支持瑞某公司索赔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全方位模仿大牌的现象,经营者企图通过获得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继而以组合使用、超范围使用等方式搭便车,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加盟商进行谋利。

本案系认定特许经营商全方位模仿知名品牌、广泛发展加盟商获利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惩戒了此种危害广泛的搭便车行为。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根据案件侵权行为的特点及热某公司的获利模式,认定热某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为其违法所得,创新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同时充分发挥举证妨碍规则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中的重要作用,在热某公司未按法庭要求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采信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计算热某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

该案判决丰富了惩罚性赔偿及举证妨碍规则的司法应用场景,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亦有利于提高广大中小加盟商的知识产权意识,防范加盟假品牌风险;同时充分彰显出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信息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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