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典型案例丨高效化解涉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2025-02-18 17:02:10  来源:广州金调委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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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高效化解涉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介绍

5月,广州金调委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的一宗争议标的8000万元的涉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贷款方为某国有商业银行,借款方为广州某房地产企业,担保方是一家深圳某房地产企业及实控人香港籍某自然人。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过程中,广州金调委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借款企业当前项目销售情况低迷,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延期还款期限。而银行提出该笔贷款已展期一次,按合同约定应按罚息标准计算再次展期期间的利息。双方对再次展期期间的利率标准存在争议。二是实控人香港籍某自然人以年老体弱、常居地在香港以及不参与具体公司运作等理由不愿前往内地,核实身份、签署协议等存在困难。三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官要求担保方深圳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后方可纳入调解协议。而银行上级行批复的方案仅在6月内有效,协议确认、签署时间仅有三个工作日,签署前获得股东大会决议较为困难。

针对上述现实困难,广州金调委开展了针对性工作。一是向各方当事人普及调解+司法确认的优势、作用和效力,以及分享相关类似的成功案例,说服银行积极向上级行申请调解方案,在企业归还已逾期部分的罚息后,争取按正常利率收取再次展期期间的利息。二是由实控人香港籍某自然人指定专人与广州金调委协调方案,借助广州中院的“ODR”平台完成身份核实及调解文书的签署。三是广州金调委对担保方企业的章程和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提出担保方深圳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这是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的。依据2020年生效的《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存量外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目前还在法律规定的过渡期内,因此原来的公司章程继续有效,本案继续担保使用新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后法官接受广州金调委意见。最终,本案从拿到银行上级行批复的调解方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即完成调解,各方当事人在6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由广州金调委协助各方当事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启发

本案中,金融机构结合经济环境和企业的生存前景,充分运用现有政策,作出实质性让步,让企业得到了缓冲空间,贷款形态也维持正常,同时有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滥用。本案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必将破坏双方关系,且需要花费一到两年时间方可获得实效。但通过调解+司法确认方式,银行一个月内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把一笔不良贷款转成正常、维护了银行的客户及收益,而企业避免了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实现了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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