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最高院发布典型涉外案例: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二)

时间:2025-03-24 16:21: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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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欧班列运输、跨境电商信用保障交易、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多个领域,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常见纠纷,争议解决规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实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作用。

  一是先行先试,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在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完善审判机制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提供试验支撑。案例一即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海口海事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第一案,为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试点经验。

  二是规则引领,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探索。积极回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实践需要,准确诠释规则,妥善解决争议,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产业能级、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二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反映出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核心承载地建设的新的司法需求。案例三即顶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保障了跨境电商平台信用保障体系的创新发展。

  三是协同治理,落实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以法治“硬措施”不断助力优化营商“软环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在案例四即黑龙江公某公司与苏州肯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向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发出关于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的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协会更加重视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防范。在案例五即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确认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协同推进重点领域监管体系的创新优化。

案例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渝某实业公司为唯某公司在中国、中亚、俄罗斯及其他欧亚大陆国家之间的国际联运提供代理服务。本案所涉业务系由渝某实业公司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方式承运麦麸颗粒,出发地为哈萨克斯坦,目的地为中国重庆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上述麦麸颗粒运输提供陆运一切险保险。2021年5月,收货方唯某公司卸货时发现集装箱破漏渗水,导致货物受潮霉变。经公估机构现场查勘,核定案涉货物按全损处理。保险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唯某公司赔付后取得受损货物权益。保险公司认为,渝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将货物完好运输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渝某物流公司、某多式联运公司作为该批麦麸颗粒国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承运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遂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向渝某实业公司、渝某物流公司、某多式联运公司主张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适用准据法。保险公司能否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属于保险合同关系项下争议,保险合同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该保险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合同双方登记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应根据唯某公司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确定。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唯某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之间形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渝某实业公司根据协议负有提供清洁集装箱的义务,其提供使用的集装箱存在破损等情况,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渝某实业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资金占有利息、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渝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欧班列助力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重要枢纽。本案是中欧班列集装箱运输货损赔偿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中欧班列途经多个国家,涉及运输、仓储、保险等多重法律关系,可能涉及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办理难度较大。本案清晰梳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解决中欧班列运输所涉争议,更好发挥“钢铁驼队”功能,进一步推动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具有示范意义。

  【案号】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12195号

  二审: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终4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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