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最高院发布典型涉外案例: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四)

时间:2025-03-24 16:23: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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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欧班列运输、跨境电商信用保障交易、跨境电商海外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多个领域,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常见纠纷,争议解决规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实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作用。

  一是先行先试,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在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完善审判机制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提供试验支撑。案例一即某航空公司与金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海口海事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海事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审结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第一案,为加强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提供了试点经验。

  二是规则引领,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探索。积极回应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实践需要,准确诠释规则,妥善解决争议,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产业能级、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二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渝某实业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反映出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核心承载地建设的新的司法需求。案例三即顶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保障了跨境电商平台信用保障体系的创新发展。

  三是协同治理,落实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以法治“硬措施”不断助力优化营商“软环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在案例四即黑龙江公某公司与苏州肯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向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发出关于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的司法建议,推动行业协会更加重视企业海外经营的风险防范。在案例五即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确认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协同推进重点领域监管体系的创新优化。

案例四:黑龙江公某公司与苏州肯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黑龙江公某公司(以下简称公某公司)主要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在德国亚马逊平台销售商品。根据亚马逊平台跨境业务规则,卖家需将备货投放至所在国的亚马逊仓库,公某公司于2020年将其销售的真丝枕套备货投放至亚马逊德国仓库。2021年4月,亚马逊以平台规则为由要求公某公司全部商品下架,但亚马逊对于下架商品并不提供跨境退运服务,公某公司需提供位于德国的收件地址以接收退运货物。公某公司委托苏州肯某公司(以下简称肯某公司)代为接收德国亚马逊平台退货1936件,并将货物转运回国。肯某公司自身并未在德国建仓,而是转委托德国当地海外仓公司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德国当地海外仓公司丢失了其中的581件货物,公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肯某公司赔偿损失75526.12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某公司提供了亚马逊平台退运订单的邮单记录、平台对于签收情况的回复邮件、部分订单的快递查询记录、肯某公司与德国海外仓公司关于部分货物签收的微信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亚马逊平台已向德国海外仓公司退运1936件货物并经签收。肯某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德国海外仓公司已将1936件货物退回公某公司,应向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标的物的合理价值并考虑已经在仓库积压一年有余的折旧等因素,经双方同意抵销公某公司本应支付的已退回货物的仓储费、运费后,判决肯某公司赔偿公某公司损失42840.08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肯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跨境电商是数字化、网络化背景下的重要贸易形态,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重要产业。海外仓的运用是跨境电商发展的新趋势。本案涉及海外仓纠纷,通过梳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认定公某公司举证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同时酌情考虑货物市场价值、仓储折旧等因素,适度调整了肯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体现了商事案件在裁量过程中的精细与平衡。本案纠纷反映了苏州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的真实需求,法院向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发送了关于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的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业态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支撑。

  【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381号 

案例五: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海某公司授权王某、冯某某在河南省范围内开设“海某”加盟体验店,进行跨境保税商品线下展示与一般贸易商品销售,约定品牌许可、技术服务费为1万元。2020年3月,海某公司为推销某品牌港版奶粉,以赠品政策说服冯某某一次性购买248件奶粉。2020年6月至8月,海某公司通过“货权交易”,指令谖某公司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西永综合保税区分散将该批保税奶粉邮寄到郑州市的不同地址,冯某某以不同消费者名义接收该批奶粉及赠品。之后王某、冯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该批保税奶粉,被郑州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后王某、冯某某以该批货物无法销售、海某公司违反《合作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案涉248件奶粉的货款39万余元、品牌使用费及技术服务费1万元,赔偿装修、房屋租赁等损失15万余元。海某公司股东邱某某、刘某在诉讼期间(2022年1月)擅自注销海某公司。

  【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之间就248件奶粉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而需单独进行评价。案涉奶粉交易系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滥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通过虚构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化整为零”,实质性进行批量货物进口,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海关监管规定,应认定无效。该批违规进口货物属于在我国境内限制流通的物品,需要执法部门先行处理,且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就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并在本案解决,故法院就《合作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进行判决后,对248件奶粉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清算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王某、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该区域内发货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交易是便利消费者、经营者的一种合法交易模式,但经营者不得滥用该交易模式、逃避海关监管,不得进行“化整为零”的变相批量进口和“二次销售”。本案中,法院准确识别双方争议的实质,正确适用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关于248件奶粉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违法线索移送执法部门,有助于依法处理涉嫌违法人员和涉案货物。该案对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的法律规则红线,维护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秩序,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号】

  一审: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3民初5324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3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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