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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怀化市天桥公证处出具了一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这是怀化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
01案件背景
近日,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朱丽梅律师到怀化市天桥公证处探讨并咨询遗产管理人公证事项。被继承人系突发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涉及老人、未成年人,且继承人之间涉及未解纠纷,遗产分裂各地且种类繁多,事务繁琐。为便于遗产管理及分割,朱律师作为继承人的代理人前来咨询是否可以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
怀化市天桥公证处对此案例高度重视,指派公证员田春林进行对接,在满足当事人个性化需求的前提下,兼顾遗产管理人公证细节及注意事项,力争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02公证难点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怀化市尚未办理过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亦未出具过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该公证文书尚无先例可循;
二、被继承人多段婚姻,继承人情况较难核实,如何确保所有继承人都参与了遗产管理人推选;
三、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在不动产、银行、证券公司、人社局等部门使用中的认可情况,是否凭借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赋予的权利外观可直接适用。
03为民解忧
为确保公证文书的规范性,公证员田春林仔细研究了遗产管理人公证相关案例,并与朱律师积极探讨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的相关内容。公证员与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及使用部门充分沟通后,仔细整理相关资料,最终确定了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整体方案。
因继承人常住外地,不便来回奔波,公证员田春林一次性告知其所需公证证明材料,并考虑其家庭情况及使用部门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综合性法律服务,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及委托公证,系统性地解决了该案在继承或遗产分配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天,公证员即赴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完毕后,公证员以最快的速度出具了全部的公证书。
捧着沉甸甸的公证书,当事人舒心地笑了。这是法律赋予遗产管理人的一个特殊身份和使命,是所有继承人的信任。他对公证员的专业素养点赞,为公证处尽职尽责、细心周到的服务点赞。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由衷地赞叹公证员田春林,“您真的是一位负责任的公证员。”这是对公证员出自内心的肯定和信任。
此次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的出具,是怀化市天桥公证处在遗产继承领域创新性的实践探索,是“公证+律师”在家事领域的又一组合。怀化市天桥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梳理并总结遗产管理人公证实务工作经验,持续在遗产管理领域深耕,充分发挥公证在遗产管理和财富传承中的职能和作用,积极弘扬《民法典》等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让人民群众在公证法律服务中感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04公证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