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后一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时间:2024-10-31 09:53:22  来源:方圆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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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结婚后在某小区买了房,夫妻二人系该小区业主。甲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甲乙自2019年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支付。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乙共同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呢?

物业公司可以向甲乙提出请求支付欠付的物业费。物业服务产生的与居住相关的权益和利益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由此产生的物业费应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可知,甲乙系夫妻关系,甲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行为应构成有效的家事代理,对物业公司和甲乙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甲和乙即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日常家事的范围决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边界。所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判断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要依据用途标准,坚持必要原则,同时综合考量利益归属、比例关系、关联程度、客观情况等多种因素。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将家事代理界定为“包括未成年未婚子女在内的夫妻共同事务——光热水电、衣物食品的采买;报纸报刊订阅、正当娱乐保健、医疗教育必要支出;家庭保姆雇佣、亲友礼尚往来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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