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日,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急匆匆地来到李沧公证处向公证员寻求帮助。据其介绍,该公司所在商场的领导在朋友圈公开发布侵犯该公司名誉权的信息,商场领导在本地圈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他朋友圈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名誉及正常经营活动。尽管法律已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但由于微信朋友圈随时都有被删除、被篡改的可能,后期取证难度大,现想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认真研究后,按照公证程序为李先生制定了“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服务方案,在该方案中,将由公证员对李先生浏览微信朋友圈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经过公证员的方案讲解,李先生表示了同意,为防止证据灭失,公证员立即为其办理了该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在拿到公证书后说到“有了这份公证书,就不怕他抵赖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运用,网络电子证据逐步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受到了越来越多单位和个人的重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容易灭失的特征,当事人收集证据有一定的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就更加困难。针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不言而喻,在需要固定电子证据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还将为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