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由于疫情的影响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部分企业因暂时的经营困难而面临破产的困境。为了尽可能拯救濒临破产企业脱离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而重整计划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往往成为破产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所在。近期,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团队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合作,深度参与某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成为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有益尝试。
01案情概要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依法申请破产重整。2021年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盘活债务人的资产,管理人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方案。为确保重整方案安全、合法、有效地推进,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团队邀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同参与到该重整方案的执行工作中。
02方案设计
管理人团队在本案的重整投资人招募中,适用“假马竞标”方案,即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招募相结合的招募方式招募投资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定向邀请。邀请若干对破产公司有初步重整投资意向的机构进行尽调、提供投资方案,经评审后,确定“假马投资人”。
第二阶段:公开招募。向不特定对象发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评审后,确定重整投资人。
在上述招募过程中,管理人团队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邀请函寄送、招募公告发布、投资方案提交以及评分等若干环节进行公证。
03工作要点
因本案系本市公证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创新尝试,承办公证员会同管理人团队、法院共同对重整方案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公证工作的实际对公证参与重整方案的模式及有关工作细节进行了细化。
经研判,管理人团队在发送定向邀请的过程中引入保全证据公证,对定向邀请的发送行为进行保全固定,确保定向邀请行为合法、有效。公证员会同管理人团队对定向邀请的流程、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判,并对邀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包括:投资报名的方式,提交的材料清单、缴纳保证金、签署协议的截止时间等;《投资方案》递交的方式、地点、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密封的要求等;评标当天投资人到场的具体要求;投资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未按照规则密封,缺席、迟到等情况的处理规则等。
此外,承办公证员还携手管理人团队共同对管理人团队打分环节、评分环节以及公开招募环节的流程和操作规范、争议处理方式、法院参与指导的具体形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公证员同时结合管理人团队的意见对公证参与上述环节的形式进行了公证方案设计。
04法律意义
公证参与到企业破产重整的进程中来,无论是对于公证还是对于企业破产重整而言均属较为新颖的尝试。从本案出发,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活动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控制破产企业管理人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管理人负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以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负有较重的忠实、勤勉义务,通过引入公证参与重整程序,可以最大限度证明自身已经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从而控制管理人自身的法律风险,进而确保管理人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制定、执行最符合债务人利益的重整方案。
(二)实现对重整程序的规范与监督
重整程序关乎破产企业能否“起死回生”,摆脱困境,也牵涉到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因此重整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尤为重要。通过引入公证参与企业重整程序,可以依托公证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实现对投资人招募、投资方案提交以及投资人遴选等全流程的规范和监督,确保重整程序的真实、合法、规范。
(三)发挥管理人与法院的桥梁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及重整程序的全流程均需在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下进行,对于法院而言承担了相当大的审查压力。通过引入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的中间桥梁作用,以公证证据的形式将重整程序的每个环节予以固定、明确,从而实现司法机关与管理人之间的有效对接,进而节省司法资源,推进重整程序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