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当事人可凭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引人瞩目的是,作为地方性立法,这一规定在现有各个层面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设计中属首开先河之举。
调解制度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宝安区司法局自2020年3月办理全市第一宗人民调解协议书赋强公证后,一直积极实践推广“调解+公证”模式保障调解的法律效力。据悉,宝安公证处2020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共办理人民调解协议赋强公证31件,并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窗口,为调解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非讼职能。
基于前述实践探索,在《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起草征求意见阶段,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者积极提议并呼吁《条例》加入赋强公证条款,最终提议被立法采纳。宝安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第七十六条对于更好地发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助推公证机构以非讼方式化解纠纷,进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具有重大意义。
新规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七十六条
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