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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记者从宁夏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证服务,持续推进公证减证便民,宁夏正式实行公证行业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事项时,公证机构将待证事实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陈述待证事实并承诺陈述属实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公证机构不再索要该事项相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公证的工作机制。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五种:(一)办理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的,可以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公证员面前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遗产后将分配给其他继承人等内容作出承诺,如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按以上办理;(二)被继承人死亡时年龄已达到75周岁,继承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对该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三)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办理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对于协议约定涉及的财产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可以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作为补充;(五)申请人无法提供办理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应当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公证员应当在要素式公证书中对当事人作出告知承诺的事项予以注明。
同时要求,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申请人承诺的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查的,可以采信申请人承诺,所有核查记录均应当附卷归档。公证机构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已出具公证书的要及时撤销公证书。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当事人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如因当事人的不实承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