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是“截至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之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公证法律服务结合《个人破产条例》也将擦出不一样的火花,快来一起看看吧!
1、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需要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及配偶财产(第三十三条),因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可以选择同时申请破产(第一百七十一条)。此外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年内的离婚分割都需要一并申报(第三十五条)。
因此,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于婚前或者婚内进行适当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现在或未来的共有财产能顺利进行析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证机构可以协助申请人对夫妻之间将来的财产根据不同财产类型约定归属,对于共同生活开销的分担,对于共同举债的原则,及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有效约定,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债务人申报破产,配偶通过提交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及相应的财产凭证、支出凭证等证据材料,可以达到与债务人分割债务的目的。
必须注意的是,债务人配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财产情况,不能以夫妻财产协议等方式协助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否则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
引用条例
第33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第35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168条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171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2、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死亡后三十日内,遗产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经管理人按法定顺序清偿费用及债务后,如有盈余的遗产,可向公证部门申办继承权公证,确认遗产具体分割方案。
引用条例
第31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一致同意继续进行破产程序或者没有遗产继承人的,由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对其遗产进行接管、变价和分配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处理。
3、程序性文件的送达运用云邮通全程留痕
个人破产条例中涉及到管理人履职的过程中,需要发送重要的通知,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至关重要,例如管理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管理人可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开立云邮通账户,对于重要通知的收发邮寄过程予以保全,管理人可以亲临公证处办理,更可以网上办理。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将交付邮寄的文件上传后,由公证部门代为邮寄,如有必要自行邮寄原件的,管理人也可以自行邮寄。管理人还可以根据邮寄的不同类型,视情况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出具邮寄送达公证书,以此为管理人履职行为增信。
引用条例
第49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80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4、对债权人会议开展现场监督公证
个人破产条例中召开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环节,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则。对于涉及的债权人较多、利益分歧较大、影响较大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可以引入公证监督,对于会议的通知、签到、会议议程及会议结论进行现场监督的公证,协助管理人职责的顺利履行,增强会议议程的公开透明度,减少分歧预防纠纷。
引用条例
详见个人破产条例: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5、提存公证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达成一致或法院裁定前,债务人的财产暂时不可分配。如管理人依法通过拍卖、变价等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所获得的金额,以及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产生的价款均可以视情况提存。此外,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对于债权人尚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或处于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债权,管理人均可以按相应份额向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以协助管理人高效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引用条例
第87条
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和变价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拍卖等方式在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
财产拍卖底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网络拍卖两次流拍的,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1条
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当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分配额提存的相关事项。
第92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93条
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94条
分配破产财产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未受领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6、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申请和解,对于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可以向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经债务人做出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如债务人违约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引用条例
第136条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就债务清理在庭外自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7、证据保全公证
此外,对于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各类重要证据,管理人或债权人均可通过深圳公证处的“存证通”进行批量存储,并视情况向深圳公证处就部分证据申办存证公证书,确保重要证物的安全,并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