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高检工作报告点名这18个重点案例(二)

时间:2021-03-11 15:35:04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最高检工作报告重点案例(二)

10.某校两名负责人

对校园性侵知情不报案

2020年5月,湖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小学老师杨某某、糜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时,发现涉事学校正副校长包某某、印某某在接到家长举报后,既未调查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向纪委监委移送该案线索。6月18日,某县纪委监委对包某某、印某某以违纪立案调查。9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包某某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印某某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和积极推动下,当地组织开展了师德师风大整治活动,下发《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性侵害校园未成年人制度的意见》,将“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并印发《女童权益保护宣讲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形成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11.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

2020年7月7日,郎某偷拍谷某取快递视频,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出轨快递员微信聊天记录,一并发送到微信群,后被他人转发扩散,引发大量低俗评论。谷某因此无法正常上班被公司劝退,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公安机关接到谷某报案后,依法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同年10月26日,谷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于同年12月14日决定立案。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明显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到这起案件的网络舆情后认为,这起造谣事件在网络上持续传播,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公诉案件标准。在浙江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重视和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请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对两名男子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对郎某、何某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12.山东泰安检察机关受理

6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报告为检察机关受理

一起串通投标案

2020年3至4月间,山东检察机关陆续受理审查起诉6家建筑工程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6家企业系受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胁迫出借资质,系胁从犯,没有从中获取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追诉涉黑犯罪同时,通过深入走访了解,举行公开听证会,综合犯罪事实、社会调查、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同时将案件移送住建部门,建议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案6家企业已全部上缴罚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和涉案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检察机关还向当地住建部门及涉案6家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加强行政监管和企业合规整治。

13.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某被传销人员骗至传销窝点,多名传销人员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逼其交出手机和钱包,并对其推搡,高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抵御,要求离开。传销人员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某,高某某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等人后,逃脱现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农田里遇见刚打完农药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奸。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软管缠绕住许某某颈部,站在其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双方对峙近两小时后,周某某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便匆忙逃离。次日清晨,周某某报告村干部,一同到现场察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15.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

康某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实施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八户民宅的拆迁工作。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多人,携带橡胶棒、镐把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某家中,将耿某某妻子用胶带捆住手脚、封住嘴后扔至村外。耿某某持农用分苗刀出屋查看,被强拆人员殴打,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捅伤三人后被按倒在地架出院子。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经鉴定,二人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公安机关以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耿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对耿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16.万峰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简称“万峰湖专案”。万峰湖地处黔、桂、滇三省(区)结合部,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近年来,湖区网箱养鱼无序发展,导致水质严重恶化。2016年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督察时发现,“2015年全区11个重点湖库中有5个水质下降明显”,5个重点湖库中的百色市万峰湖水库水质由Ⅱ类下降至Ⅲ类;2017年,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指出“珠江流域万峰湖库区网箱面积7072亩,超过规划养殖面积2.48倍”。由于水域分割管理,污染未能全面根治。最高检直接立案,争取三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沿湖各地协同治理、联合执法、联防联控。湖面上非法网箱养殖设施全部被拆除,其中广西水域拆除养殖网箱面积53万平方米,水上浮房682个;云南水域拆除养殖网箱面积4800平方米,清理湖面钓台、浮动设施184处,清理湖面水域面积8.1平方公里、垃圾18吨;贵州水域拆除回流养殖网箱面积1188平方米、回流钓鱼棚33个、劝返2个。因网箱投料养殖导致的水体黑臭现象得到根本扭转,水质明显改善。

17.某化工公司违法处置

危险废液公益诉讼案

2021年1月4日,由江西省检察院指定浮梁县检察院管辖的外省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于1月1日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3665.56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同时判令某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系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某化工公司将危险废液违法交由个人处置,跨省倾倒造成严重污染。江西检察机关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后,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进一步针对其所在单位某化工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于污染危害后果持续至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办案检察机关根据民法典规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得到法院裁判支持。

18. 湖南衡阳某被害人遗孤

司法救助案

2019年10月,湖南省衡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27人涉黑案件中,发现被害人陈某被故意伤害致死后,陈某遗孤小杰(15岁)处于无人监管、无钱生活、无学可上、四处流浪、夜宿网吧的状态。对此,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区委政法委报告,争取到4.8万司法救助金;积极与法院沟通,依法判决赔偿金44万元,解决其学习生活费用问题;多次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磋商,为其确定适合的法定监护人,并争取到技师学院免费入学的机会;组织检察官利用空余时间为其补习文化知识,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