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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周英娟办理了山西省首例遗嘱监护公证。
时间倒回2023年上半年,某一天临近下班时间,公证员周英娟在值班大厅突然接到一个陌生来电,急促的铃声响起,仔细一听,原来是市民赵女士近日病情恶化,在其意识尚为清醒之际,担心自己年幼的孩子在其去世后无人照料,请求我处公证员帮助她设立一份遗嘱,内容为指定自己的姐姐赵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那孩子的父亲去哪了呢?赵女士叹了一口气,表示自己和孩子的父亲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离婚了,离婚时双方协商孩子归女方抚养,为了孩子自己没有再婚。现因孩子的父亲已经再婚,且离婚后很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便心生此意。又因自己身体虚弱,希望公证员可以尽快提供上门服务,自己和家人感激不尽。听闻赵女士的故事,公证员周英娟回复道,为群众做实事是党员干部始终不渝的信念,自己和团队成员会全力以赴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赵女士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当机立断决定组织团队成员制定工作方案,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在最快的时间内赶赴赵女士家
一进门,就看到赵女士的母亲将其从床上扶到桌边。倚靠着枕头,赵女士勉强支撑着坐了起来,热泪盈眶,虚握着公证员周英娟的手,一句真诚的感谢让在场的人都红了眼眶。
不敢耽误时间,公证员周英娟及团队成员立刻开始工作,齐心协力,耗时三个小时,圆满完成受理工作,将赵女士的意愿完整记录。所幸,过程中赵女士意识清楚,表达明确,并向公证员表示,自己设立遗嘱监护的决定也得到了孩子父亲的认可。又过了两天,加急的公证书如愿送到了赵女士手中。
我处办理的该项公证,也成为山西省首例遗嘱监护公证。在赵女士的公证案例中,周英娟同志及团队成员用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从具体的公证个案做起,以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群众办实事、解忧愁。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谨遵习近平总书记教诲,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我们郑重承诺:城南公证,做您身边的民事法律专家。
知识链接:什么是遗嘱监护?
什么情况下才能设立遗嘱监护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遗嘱监护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遗嘱监护的指定主体仅限于正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父母,实践中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
第二,遗嘱监护应通过遗嘱形式设立,排除协议等其他方式;
第三,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而遗嘱监护公证书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当事人遗嘱监护的殷切意愿,为践行《民法典》监护制度作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