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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往往因被害人赔偿要求过高等情况造成“和解难”。为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更快定纷止争,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昆明市中衡公证处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合作,共同推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昆明市盘龙区落地实施。
4月18日,盘龙区人民法院、盘龙区司法局、中衡公证处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座谈交流会并现场签署合作协议。交流会上,三方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讨论,并强调横向扩大赔偿保证金工作机制适用范围,由个案向类案推进,实现规模效应;纵向延伸赔偿保证金工作机制适用环节,让公证的积极作用贯穿诉讼全流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综合效应。
“《实施办法》明确了公证机构应依法设立专业账户及反馈程序,及时办理提存及领取、退还手续,确保专款专用、安全便利,同时接受人民法院检查监督。”中衡公证处公证员张韬表示,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运行中,公证机构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固定轻微刑事犯罪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为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提供保障;二是促进对轻微刑事犯罪宽严相济、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政策落地落实;三是在专门的公证提存账户中预存赔偿金,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沟通不畅的问题,促进矛盾化解,提高此类案件的结案率。
此外,《实施办法》从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的范围、提存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案件等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提存程序方面,明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承办法官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决定书,申请人持决定书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手续。
下一步,盘龙区司法局、中衡公证处将以此为契机,深化与盘龙区人民法院的合作,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做好做实,协力推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落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断总结提升,延伸服务链条,让司法更有温度,让服务更有深度。
法律知识拓展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主观恶性小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人民法院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