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公证中,监护人可代未成年子女放弃遗产继承权吗?

时间:2024-05-17 17:13:23  来源:公证人普法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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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小许(13岁)的父亲老许因故去世,名下遗留商铺一间。经老许的继承人协商后,决定将商铺过户至老许的配偶即小许的母亲名下,由其一人继承该商铺的继承权。但小许的母亲也就是其监护人有权利代小许放弃继承上述商铺的继承权吗?

02公证人普法

本案中,未成年人小许(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不可以直接代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小许放弃上述商铺的继承权,因为代为放弃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有损未成年人小许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弃继承对继承人有利益损害。

0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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