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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
张乙系聋哑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张乙于2011年去世,一生未婚无子女。张乙仅有一个哥哥张甲,张甲于2004年去世,张甲的父母、妻子均先于其去世,张甲共有六个子女。张乙生前一直与张甲的小儿子张小一起生活,张乙生前就该房屋未留有遗嘱。现张小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叔叔的上述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张乙无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哥哥张甲亦先于其死亡。张甲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张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张甲的其他子女充分认可张小对叔叔的照顾行为,并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故房屋由原告张小一人继承。
【公证普法】
为避免公民遗产无人继承等情况的发生,民法典新设立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在遗产继承方面,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得公民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幅降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