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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市一项目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延工期,致使该项目的建设无法如期进行,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欲更换承包方。而在新的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为了留存、固定证据,特向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同德业务部(原同德公证处)申请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现状予以保全。
法律链接
·《公证法》第36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9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办理过程
办理证据保全当日,两组公证人员按照既定方案对项目现场的8栋高层住宅楼、3栋商业楼以及地下车库、施工现场进行逐层、全方位拍照、摄像。为了全方位再现施工现状,公证人员使用了无人机对建筑物顶层屋面以及施工现场的全貌进行拍照和录像。现场保全工作为期五天。每天在完成当天的现场工作后,公证人员披星戴月整理照片和视频。
现场保全工作全部完成后,公证员认真回看视频、挑选照片、拟定证词,及时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我们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高效、便民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
公证员说
建设公司开始施工后,擅自停止施工,经开发单位多次催促,至今仍未恢复施工,严重影响了项目的交付使用。为不影响工期,开发单位决定另行找公司施工。那以前的施工方做了多少,在工地遗留有部分施工材料是多少,以后的施工方工程量又是多少,如果不留个证据,工程做完了以后,绝对是个不好说清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量的确定、工期延误的赔偿及有关施工材料的移交等情况,往往是争议和诉讼的主要根源。为避免日后因工程结算等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保全证据公证。
什么是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公证,固定相关证据,进而为解决纠纷或为预防日后发生纠纷提供证据保证,从而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证据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特定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后,即使该证据的载体发生变化甚至不复存在,该证据依然具有证明作用,也就是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证据不因载体变化而影响其证明力。证据保全的实质是证据信息的保留,而非对载体的保留。在工程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中,对现有的工程现状进行信息固定以后,即使后入场的施工单位对该工程继续施工或者改建,也不影响公证书对保全证据行为做出当时的施工现场状况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