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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赵某于2016年4月5日死亡,遗留个人合法财产房屋一处、存款若干。赵某的丈夫周某于1997年死亡,赵某丧偶未再婚。周某的父母均先于他死亡,赵某的父母均先于她死亡。周某和赵某只有周A、周B、周C三个子女。周某死亡后,三个子女尚未分割母亲遗产,周B于2024年4月10日死亡,并遗留个人合法财产存款若干。周B未婚无配偶、无子女。 赵某和周B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周A和周C到富裕县公证处申请共同继承赵某和周B的遗产。
【案例解析】
公证员结合周A和周C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梳理案件,本案被继承人有两人,分别是赵某和周B。赵某继承案涉及转继承,周B继承案涉及第二顺位继承。
根据周A和周C提供的材料,赵某遗留的财产均在配偶周某死亡后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赵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赵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赵某死亡,赵某丧偶后未再婚,故赵某的上述遗产由赵某的三个子女周A、周B、周C共同继承。又因周B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周B应当继承赵某的遗产份额转给周B的继承人。由于周B未婚无配偶、无子女,周B的父母均先于周B死亡,故周B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周B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周B死亡,周B只有周A和周C两个兄弟姐妹,故周B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周A和周C转继承。综上,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由周A和周C共同继承(转继承)。
周B的继承为第二顺位继承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周B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周B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首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周B未婚无配偶、无子女,周B的父亲、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周B死亡,因此,被继承人周B的遗产由其姐姐周A和妹妹周C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