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4月,天津市南开区某街道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来到滨海公证处接待大厅,咨询继承公证的手续,经过公证员细致询问,原来安某某为该社区居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与其父安某新相依为命,但近日安某新因病死亡,安某某无依无靠,经人民法院宣告由该居民委员会为其监护人。为继承安某新遗产,陈某代表居委会向滨海公证处申请公证。
案例分析
在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走访了人民法院,对安某某行为能力、亲属关系等相关事实进行查证,同时对安某新的继承人情况进行审查。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办理了由天津市南开区某街道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安某某监护人的继承公证,由街道居委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代为领取并管理安某新遗产。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民法典的新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特殊人群的关怀,对于孤苦无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安某某的监护人在天津市尚为首例,对于今后类似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