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婚前财产公证

时间:2024-05-29 16:48:32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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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王先生和刘女士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事宜。随后公证人员接待并了解到,原来两人近期准备登记结婚了,为了明确权利、预防纠纷,两人想在结婚登记前对婚前男方购买的一处房产及婚后购置房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此,王先生和刘女士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1、婚前王先生所购房产,婚后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有关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2、一方婚后购置的房产中若为该方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的转化所购,则仍属于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双方再次单独购买的不动产,则该不动产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权则归属登记者一方所有,亦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因购买该不动产权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则由该不动产所有一方负责偿还,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4、双方婚后若需合资购房,则应通过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双方的出资份额及对应的产权份额,并对房屋还贷按照份额进行分摊。

公证员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数量增加的同时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具体认定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通过婚前财产约定这类公证,明确了婚前财产及夫妻财产的归属权,有效地防止了各类纠纷,是夫妻之间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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