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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浦江县公证处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债权人会议的现场监督、资产清点保管及产权处置等方面积极介入企业破产重整,为企业破产管理案件的提质降本提供了公证解法。在企业破产纷纷扰扰的利益牵扯中,有效运用公证职能,往往可以以小见大、一招见效。
案例介绍
2024年5月27日,浦江县某律所律师陈某来到公证处,称该所系浦江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需把公司应缴纳的一笔滞纳金作为破产财产分配额转给债权人之一的某单位。但该债权人因种种原因一直未领取,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履行相关的债权分配义务,现在这个破产管理项目其余债权都已清偿完毕,只是因为这笔滞纳金的问题一拖再拖导致破产管理案件将要超期。因此,想针对该笔债权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公证员在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对提存之债的具体金额、领款要求、给付情况等进行了确认与核查,并告知了提存相关法律后果。当天,公证员即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提存证明书,破产管理案件随后被法院裁定终结。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公证机构是法定提存部门之一,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债务的给付方申办提存公证,既可以达到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也可以在法定除斥期间由公证处提供寄存保管功能,从而为后续债权领受提供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