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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无锡市某设备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甲公司发现有公司在对外出售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今年5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我处求助,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对侵权事实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便于日后诉讼使用。
承办公证员陆瑶第一时间为当事人制定了公证方案,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作为购物方,以乙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涉嫌侵犯甲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设备一台。
所购侵权产品到货后,承办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首先将购物方与涉嫌侵权方的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电子发票等全部截屏打印留存,之后对涉嫌侵权设备进行拆封及现场启动,甲公司的工程师将其与甲公司具有软件著作权的设备进行了现场比对操作,经操作发现可用甲公司的密钥打开侵权设备的软件系统,比对流程结束后,两名公证人员对侵权设备进行了重新封存。以上流程全部通过拍照摄像进行证据固定,为日后诉讼流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公证制度作为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等具有独特的作用。巧用“保全证据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诉讼中的大量时间成本,提高各类侵权纠纷化解的效率。近年来,我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积极探索,为全市多家企业有效固定侵权证据,有力维护了企业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贡献公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