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关于遗嘱,您是否也有这些误区

时间:2024-06-07 10:32:49  来源:佛山市公证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生老病死、财产分割是每个家庭不愿意面对却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家庭纠纷,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盘点一些遗产继承方面的误区,帮大家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片段一

李姨家庭富裕,子女繁多,针对每个子女的特点,她对遗产有诸多安排。其中,李姨的两个孩子出国深造了,李姨认为立遗嘱一定要子女都在场,否则不能办理。

误区解答

遗嘱的效力与继承人知晓或接受遗嘱内容无关。因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亦不会要求继承人参与。订立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该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片段二

邓伯拥有一家家族上市公司,他希望自己百年之后,公司在子女的打理下能越来越好。邓伯认为只要有了遗嘱,孩子就能顺利获得遗产。

误区解答

许多朋友都有类似邓伯的想法,认为立了遗嘱就万事大吉,孩子凭借遗嘱一定能顺利地继承财产。

事实上,订立遗嘱只是整个遗产继承流程的第一步。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则需要对遗嘱充分验证和反复确认。多方各执一词时,继承财产问题也会多发。所以在涉及继承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程序或继承诉讼程序对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和继承份额审核和确认。财产登记机关依据公证书或判决书等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文书来办理遗产过户,能有效预防错误发生,控制纠错成本。

片段三

郑伯想把某一处的房产在百年后留给孙子,提前温习过《民法典》的他知道,这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郑伯认为,孙子远在外地工作,恐怕无法及时接受遗赠。

误区解答

郑伯可以在遗嘱中设定亲友或公证处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将负责遗嘱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通知受遗赠人、引导受遗赠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受遗赠人,郑伯的孙子一定要重视遗嘱赠与有效期的问题,及时接受遗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片段四

黄婶育有一子大明,大明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婚未育,多年来大明由黄婶一人照顾。前几年,大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婶认为自己过世后,大明的生活肯定“雪上加霜”。

误区解答

黄婶可以通过申请遗嘱公证,在遗嘱中为大明指定一名信得过的亲友,让其作为儿子的监护人,照顾儿子未来的生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只有当遗嘱是合法有效时,遗嘱监护才能在父母过世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下符合法律规范的遗嘱十分重要。遗嘱公证由公证人员把关、记录整个公证过程,其中包含录音、录像等形式,因此不易发生对立遗嘱时间、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的争议,也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建议当事人选择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形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微信图片_2021011109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