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这套安置房怎么明确归属?

时间:2024-06-07 10:07:08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四川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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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龙先生(化名)一家与政府和相关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因拆迁安置补偿的新房。

但龙先生向有关部门了解到安置房的权属归所有安置协议人共有,待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即安置协议上的所有安置人员均为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人。

龙先生又经过咨询了解到,安置房屋初始不动产证办理时间不确定、取证周期长,为此产生了担忧......

公证过程

龙先生说,家中的老母亲也属于安置协议人,今年已80有余,父亲早在20年前就已去世,父母生育了龙先生两兄弟。

龙先生的弟弟在外地工作,这么多年一直未主动联系或照看过老母亲,老母亲也一直是龙先生一家在照顾,龙先生兄弟俩因为赡养母亲的问题积怨颇深。

龙先生考虑房屋的产权证不知何时才能拿到,担心母亲百年之后,弟弟来争夺这套房子,弄得大家都不愉快,故前来咨询寻求解决办法。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龙先生:若其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提前将其生后的财产归属情况说明的话,在其母亲百年之后,其母亲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龙先生的弟弟也是有权继承的。

公证员告知龙先生可以由其母亲办理遗嘱公证,或由安置协议人共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将财产归属约定清楚,将其母亲的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就与其财产没有关联,但上述解决方案都需要确认其母亲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的问题。

最后龙先生的母亲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母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过龙先生和其母亲的考虑,在公证处办理了析产协议公证,将母亲归属的房屋和龙先生一家归属的房屋进行了分割约定,龙先生的疑虑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公证员说

以家庭成员形式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以采用财产分割协议的形式,由各共有人基于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将共有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

若共有人生前未曾留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财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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