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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克夫妇突然死亡,公证巧解继承困局
案情介绍
2023年,老年夫妇庄先生和陈女士被发现在广州番禺的家中自然身亡。由于夫妻二人未育有子女,且二人父辈及以上的亲人均已离世,故二人后事则由他们的兄弟姐妹负责操办。得知死讯后,兄弟姐妹们悲痛万分,但由于众人均分散居住在国内外多地,且大部分都是行动不便、不能远行的老年人,因此经商议后决定由庄先生的胞妹庄婆婆和陈女士的胞姐陈婆婆作为双方家属代表从外地赶来广州为庄先生和陈女士料理丧葬、遗产继承等身后事。
值班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接待了前来咨询遗产继承事宜的庄婆婆和陈婆婆。因为庄先生夫妻二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约定遗产分配,故需根据《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依法对二人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办理。然而,经公证员初步了解发现,公安机关为夫妻二人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二人于同一天去世,并未列明具体死亡时点,以致夫妻二人死亡先后顺序无法仅凭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以作确认,继而无法确认遗产的继承人范围。这宗看似普通的法定继承因两名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无法确认而陷入继承人无法最终确定的困局。
办案难点
老夫妇的死亡先后顺序影响继承人范围?
根据《民法典》中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有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身故的庄先生和陈女士夫妻二人既是被继承人,也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假设双方中的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夫妻二人最后死亡的一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先死亡一方的遗产享有全部的继承权,那么最后死亡一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将继承夫妻二人的全部遗产,而先死一方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鉴于庄先生和陈女士二人的死亡证明上显示二人的死亡仅显示为同一天内发生,有存在死亡先后的情况,因此办案中庄先生和陈女士的死亡先后顺序对继承人范围的认定至关重要。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无法直接从死亡证明中判断出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继而无法直接确认继承人的具体范围。
公证解难题
01 查实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
官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为同一天死亡,但无法精确至具体时点,因此难以确认其夫妻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为厘清继承人范围,公证员多次走访庄先生和陈女士生前居住的小区、辖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核实二人死亡情况,由于庄先生和陈女士是在家中自然死亡多时后才被发现,死亡的具体时间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而无法确认,故根据《民法典》有关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推定的相关规定,最终认为庄先生和陈女士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依照法律,该二人辈份相同,可以进一步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此,二人各自的遗产应由二人各自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02 确认遗产及继承人的情况
庄先生夫妻二人及兄弟姐妹们均为印尼华侨,兄弟姐妹分散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南京、厦门、惠州等地,此情况对顺利办理此案的继承公证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妥善办理本案件,公证员助理第一时间成为了他们的继承公证事务联系人,逐一联系庄先生和陈女士夫妻二人所有的兄弟姐妹,明确告知众人关于庄先生和陈女士的死亡先后顺序认定情况,在众人对上述情况表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他们对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的真实意愿,并通过电话耐心指导远在外地的亲属就近备好后续继承公证所需的相关申办材料等,远程为他们草拟相关法律文书模板,不分昼夜随时解答他们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最终,番禺公证处顺利为庄先生和陈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代表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庄先生夫妻二人的身后事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图文来源: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
2父亲去世后,我的叔伯姑姑有继承权吗?
张先生的父亲今年去世,留有一处位于鼓楼区的房产,张先生认为自己的母亲健在,房产自动转为母亲所有,不必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邻居小郑告诉张先生,他们家曾经办理过继承公证,当时还需要死者的兄弟姐妹配合,张先生听到后有些纳闷,前来公证处询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01 爷爷奶奶都已去世,叔伯姑姑没有继承权
张先生:公证员您好,我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我的叔伯姑姑对我们家的房子有继承权吗?
公证员:您好。如果您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02 爷爷奶奶只要一方还健在,叔伯姑姑可能会有继承权
张先生:我奶奶还健在,我母亲有优先继承权吗?
公证员: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权利等同,您和您母亲还有奶奶都具有继承权,没有优先顺序。
张先生:如果我暂时不办理继承手续,等到我奶奶去世后,我和我母亲过来办理可以吗?
公证员:不建议这样处理。因为您父亲去世后,爷爷奶奶享有继承权,如果他们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他们应当继承您父亲的遗产份额会转给他们的继承人,也就是您的叔伯姑姑。
03 如何确保您叔伯姑姑不会继承您父亲的遗产
张先生:我爷爷奶奶不会要我父亲的遗产,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理呢?
公证员:如果您的爷爷奶奶自愿放弃遗产,可以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放弃后便不再对房产享有继承权利,您叔伯姑姑不能主张继承。
04 我母亲将把房子一次性过户到我名下可以吗?
张先生:那我的母亲可以放弃继承吗?她想把房产全部给我。
公证员:可以放弃继承。如果您的父母是在婚内取得上述房产,并且没有约定,那么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的财产是您父亲的遗产,您母亲占有的二分之一不在继承范围内。
张先生:那么她的二分之一应该怎么给到我呢?如果她百年之后不在了,还要再办理一次继承手续吗?
公证员:在办理完继承手续后,您将取得和您母亲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之后您母亲可以办理遗嘱公证,表明在她百年以后将上述房产留给您一人继承。
张先生在咨询后很快办理了房产继承手续,张先生的母亲也办理了遗嘱公证,算是了结一桩心事。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继承人没有及时分割,继而导致出现转继承的情况,大大增加了财产继承的现实难度。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产权人身故后,继承人尽早办理继承手续。(图文来源:南京公证处)
3一件被继承人死亡在国外的遗产继承公证办理
约在2023年11月,李女士电话咨询公证员:她先生在2023年初赴澳大利亚治病,后因病情恶化无力回天,2023年8月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死亡。死亡前留有自书遗嘱,遗嘱明确:他过世后上海的房产由其妻子继承,宁波的房产由其女儿继承。问题是她丈夫名下在上海、宁波的房产如何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公证员回答:继承人到上海和宁波的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委托办理(因不动产分别在上海和宁波),然后凭公证书到相应的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因为有自书遗嘱,公证处要对遗嘱进行检认及核实确认其合法有效性。证据材料方面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遗嘱等。而比较特别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因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因此该“死亡证明”必须经澳大利亚公证人公证+该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公证员同时建议再咨询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公证机构。
李女士为了办妥该事宜,她与女儿准备2024年1月份一起回国到公证处办理。回国前,让其在澳大利亚的女儿与公证员微信对接,完成办理公证的前期工作。对接过程中,其女儿请教了当地的翻译,当地翻译对她说:按照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死亡证明翻译就可以。对此,公证员通过微信告知她,翻译的说法是不全面的。释义告知: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死亡证明”不是公约中所述“行政文书”(公约中行政文书一般是行政条例、章程等),按照加入公约后的简化流程,简化的是缔约国使领馆的认证。因此“死亡证明”文件必须公证,鉴于澳大利亚也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会员国,该“死亡证明”公证后再海牙Apostille(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主管)就可以,公证书是公文书不再需要缔约国使领馆认证。根据202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国外公证书和Apostille必须要有中文翻译,否则的话,该“死亡证明”证据不能被采信。
由于前期沟通充分,李女士的女儿按公证员指导在澳大利亚办理了其父亲的“死亡证明”公证和海牙Apostille,2024年1月,李女士和其女儿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我处顺利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并及时到不动产中心变更了不动产权证。后经回访,她们也顺利办妥了上海房产遗嘱继承公证,完成了上海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变更。
公证员说:《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 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如上案例“死亡证明”公证+海牙认证(Apostille)能在中国使用就是明证(例外: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公约中所指公文书:(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书;(四)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署及签字证明书;但是,本公约不适用于:(一)外交或领事人员作成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其中,行政文书有特定内涵。
目前加入该公约国亚洲有中、日、韩、印度等22国,非洲有南非等16国,欧洲法、英、德、意大利等44国,北美洲有美国、加拿大等22国,南美洲有阿根廷等12国,大洋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0国。
随着中国和国外在各个方面交流的日益深入和广泛,中外方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国内外法院办理诉讼也就增多,期间涉外证据使用频率也因此增多。对于大量涉案证据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事实,境外形成的证据,根据《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外使用国内证据,情况类似。
法条链接: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一条(详见公证员说公文书内容)2.《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图文来源:宁波市信业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