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信任的桥梁、沟通的渠道——涉外民商事活动中的中国公证制度

时间:2024-06-14 15:45:50  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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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个制度的发展都是一段史诗,经历过漫长岁月的沉淀,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功能结构。中国“公证”制度,历史悠久,见证了我国社会生活以及法律制度的变迁。在中外沟通交流紧密的新时期,公证制度在涉外事务中日趋体现独特贡献。笔者作为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通过本文,简要阐述中国公证制度的来源、现状,在当下涉外事务服务中体现的新特点、新优势,以及探讨公证制度如何在涉外事务中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关键词

公证制度、涉外公证、发展、趋势

正文

涉外公证制度,在中国证明制度中的历史并不长远。众所周知,中国开眼看世界的历史始于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公证制度服务涉外事务更是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日渐增多,但是涉外公证在中国公证制度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事实上,作为国外的“舶来品”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并非是中国传统的“证明制度”。从周朝“书于丹图、铭于宝器、执左藏官”、秦朝“契”开始作为证明交易成立的文书、汉朝“中见人”以及“遗令”、宋朝“红契”和“白契”制、元朝“经官给据”等等制度来看,中国“证明制度”历史悠久。但是直到清末民初《钦定大清商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公证”,以及北洋政府发布《登记条例》引入“公证”概念开始,中国的“证明制度”才转变为法律认可的专门的公证制度。

1公证制度

——具有公信力的“见证人”

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机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有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从公证概念入手,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公证制度的定义为:具有赋予公信力权力的“见证人”。

公证的主体为公证机构,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其职能(中国驻外使领馆除外),是一个专门机构。公证的过程必须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依职权发起。公证的对象是有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即并非所有“待证明”的事务都是公证指向的对象,公证制度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公证的内容就是确认“待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赋予社会公众广泛认可的公信力。

2涉外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从清末民初引进现代公证制度,到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建立、形成新中国的公证制度,可以说我国的公证制度大体上和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一脉相承。涉外公证在中国公证制度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它的的产生、发展和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中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密不可分,可以说,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最早就是从涉外公证的办理开始发展起来的。

因为国际惯例的需要、境内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涉外公证业务始终贯穿新中国公证发展历史的每一个阶段。即使是在最曲折的文革时期,涉外公证业务也没有完全停摆,为保护华侨权益、为境内外各行各业的沟通交流做出艰难的努力。

1991年,随着公证信誉的提高,公证文书在域外的作用逐渐加大,越发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司法部同年发布了《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决定自1992年4月1日起,凡发往域外(含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的证词页一律改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水印标志由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专用”文字组成。有效打击了伪造涉外公证文书的不法行为,规范了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流程。

2015年11月6日,《领事认证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外交部负责国家领事认证工作,规范了领事认证机构对国内出具涉外公证书的程序及审核标准。

3涉外公证的时代需求

“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全国涉外公证数量有了不小的提升。凭借公证书国际通行、可信度高的优势,涉外公证书已经成为了境内外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文书,在域外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在国际上也是广泛认可的。

谈到涉外业务、国际经济交流类似的主题,公众的第一印象大体会是中外各类主体之间的“合纵连横”。人们对于公证这个在法律行业中算是小众的领域,在涉外沟通交流中发挥的作用基本是不甚了解。虽然公证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各类主体在境外的民商事活动,但在企业对外交流过程中的增信、国外机构对我国公民身份信息的认可等方面,涉外公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例如蚂蚁金融服务集团通过技术出口的方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供应商共同打造本土版“支付宝”,促进双边贸易,帮助建立面向当地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但是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大多数的海外投资项目,都需要向当地的审批机关提供国内的公证认证文件。在项目申请过程中,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公证和认证工作全都离不开公证服务的支持。

借用电子商务中“BtoB、BtoC”相关概念,涉外公证服务不是“B”或者“C”,但它是连接两端的“to”,涉外公证服务是一个平台、中间人,用来架起涉外活动中信任的桥梁、建立沟通的渠道,更好地助力企业和人才的引进来和走出去。

涉外公证服务作为国际间交流合作互信的渠道、沟通的桥梁,为保障华人权益、国际人才的“引留育用”、企业的引进来和走出去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今天宣传力度扩大、品牌建设加强、服务意识强化、涉外公证人才着重培养、公证+互联网技术手段加持的背景下,涉外公证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日渐绽放独特价值。

4我国涉外公证服务的主要类型和发展趋势

根据公证文书的内容不同,涉外公证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

涉外民事公证既是我国公证机构开办最早的公证业务,也是目前占我国涉外公证总量比例最大的内容,主要用于前往境外留学、探亲、旅游、结婚、定居、工作、移民、继承、诉讼等方面。

涉外经济公证主要用于对外贸易、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在域外参加诉讼、仲裁、索赔等方面。应有关国家法律、国际惯例和域外使用方的要求,常见的涉外经济公证事项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章程、授权委托书、文书上的签名、保全证据公证等。

根据当下社会生活环境以及各国对于涉外经济文化交流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涉外公证服务正在发生一些明显改变。

(一)涉外经济公证数量逐年上升

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开放的时代,自改革开放,特别是2013年“一代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际民商事合作的数量增长,涉外公证服务行业日趋繁荣。在刚刚召开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作为“一代一路”倡议的十年之约,吸引了全球一百四十余个国家参与,达成了一系列合作协议。日后,每一个合作协议的成功履行,都离不开涉外公证服务的支持。

(二)传统的涉外民事公证数量总体缓慢下降,新型民事公证业务逐年增长

涉外公证文书的核心在于帮助域外使用单位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公开,诸多本来需要国内公证机构确认的材料,现在当事人仅需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保管单位便可出具权威报告。例如留学领域中,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可以在学信网上查询,相当一部分目的地国家的学校,可以自己通过网络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核查,国际间交流沟通的障碍日趋减少。类似的传统涉外民事公证数量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手段的发展有所减少,但是例如户籍、婚姻等诸多网络不开放信息事项,仍然需要涉外公证的服务。如今跨国婚姻、跨国继承案件日趋增多,此类新型民事公证数量必然会逐步上升。

(三)涉外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个性化,服务意识加深

必须要确认,不管是国内公证还是涉外公证,公证机构作为窗口单位,公证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申请当事人的需求必须要摆在第一位,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是公证行业改革的方向之一。不同于国内公证,涉外公证服务的当事人经常在境外,或者正在准备前往境外,他们常常没有那么多的时间长期呆在国内亲自操办公证申请的全部事宜,因此涉外公证服务需要针对不同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供咨询、受理、调查核实、翻译文书、代办认证、邮寄送达全包含的一站式服务。例如目前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大力提倡的“公证认证一件事”联办服务,就是涉外公证领域对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做出的许多尝试之一。所谓的“公证认证一件事”联办,就是指群众和企业在办理涉外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如有继续办理领事认证的需求,遵循自愿原则,具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同时受理领事认证办理申请,代为向领事认证部门办理认证。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要求,领事认证分为“单认证”和“双认证”。“公证认证一件事”联办服务的提出,为诸多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四)涉外公证的法律适用复杂化

因为涉外公证的申请人、待证明的事项、文书使用地等要件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的涉外因素,相比国内公证,涉外公证在法律适用上更为复杂,在冲突规范的选择上,公证人必须遵守冲突规则的指引,准确适用准据法。目前涉台、涉港澳、跨国继承、跨国婚姻等新型民事公证业务的大量增加,因为外国法的查明较为不易、涉外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以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为常态,使得涉外公证的办理存在一定困难,对公证人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水平要求。

(五)涉外公证对公证人的专业素质要求逐渐提高

公证行业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虽然区分国内公证以及涉外公证,两类公证也存在着诸多细分的公证事项,但是一个合格的公证人必须是身怀十八般武艺,不说精通,但必须样样都会。切合“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济环境,公证行业也是如此,专做一个版块的公证人是不全面的,以国内公证为基础,以涉外公证为提升,更符合当下社会环境对公证人的需要。因为涉外公证更多服务的是中国公民,没有良好的国内法律知识基础、大量的国内公证办理实践,就无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除了法律素质以及国内外公证实践,涉外公证还要求公证人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如果不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在与境外人士的交流沟通、对国外文书、证件的浏览、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等方面都会存在较大障碍,这也是阻碍我国诸多公证人从事涉外公证业务的一个门槛。

5我国涉外公证发展的困境及破局

(一)公证职能范围不大

在法国,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公证制度已经渗透到法国民商事活动的各个领域。

在意大利,要成为一名公证人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花费很高的成本。意大利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不动产及车船的转让抵押、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等都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无效。同时,意大利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证是强制执行公证业务。

与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相比,中国公证制度尚未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公证事项也以“证明”待证事项为主要内容,不具有国外公证书那般广泛的强制执行力。众所周知,在中国,有其他的政府部门会行使在国外由公证机构行使的职权,加上公证行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方式不到位,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中国的公证制度并不了解。

(二)人才培养力度较小

人才的涌入必须要以行业的强盛为基础。对比国内公证,涉外公证知识的普及更为狭隘。在公证行业待崛起的当下,国内公证、涉外公证方面的专业人才急需补充。数据统计,中国公证人的数量为一万多,在杭州,公证人数量仅为一百余人,其中专业从事涉外公证服务的公证人数量更为稀少。同为法律行业的律师领域,司法部明确提出其从业人员数量需要达到六七十万,公证行业人才缺口可见一斑。专业人才数量的匮乏,必然会导致公证行业服务质量的下降,无法及时有效的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2022年11月30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大会上,法国公证人莱昂内尔·加利兹当选为新一任国际公证联盟主席。他对国际联盟未来三年工作任务的总结十分切合我国公证行业当下的发展态势:“首先是保证公证人职业培训的质量,因为公证人必须是可靠的,只有接受过高品质的职业培训,才能期待国家赋予我们新的职能;其次要扩展公证人的职能,也就是说扩大国家授权的甚至是专属特权的业务领域”。莱昂内尔·加利兹所强调的两点,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拓展公证服务职能应该作为我国公证制度长期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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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荣获“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作者: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孙鑫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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