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基本案情
鲁某系铁路退休职工,退休金每月八千多元。由于妻子早逝,鲁某由儿子鲁A、女儿鲁B轮流照顾。2020年4月,在鲁B负责照顾期间,鲁某因脑梗住院治疗,有感于女儿照料周到,同时有意帮扶一下生活不算富裕的女儿,鲁某在病好后办理了公证遗嘱,指定名下房产归鲁B所有,个人名下存款归鲁A所有。2021年春节期间,鲁某在鲁A家居住时,鲁某又订立自书遗嘱,决定将房产留给孙子鲁C,存款留给鲁B。鲁B感觉委屈,询问律师如何评判两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的任何时候不经他人同意而撤回、变更所立的遗嘱。所谓撤回遗嘱,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在其尚未生效前,对自己遗嘱内容进行否定,以使其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某种特定的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得遗嘱所涉及财产所有权在继承开始前发生转移、部分转移或者灭失、部分灭失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所谓变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部分内容的修改,包括删除、改变已有内容和增加新的内容。
在实践中,遗嘱人在不同时期可能会先后数次以遗嘱的形式对其死亡后财产的分配作出不同的处置,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应当以何为准呢?
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有意撤回、变更经公证的遗嘱,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再次经公证机构办理新的遗嘱公证。即法律赋予遗嘱公证优先的效力。对此,反对者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有违遗嘱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产生冲突时,可能限制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譬如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时,其可能意图撤销或变更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但客观条件可能使其难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新的遗嘱公证,口头或录音等形式的遗嘱又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最终导致遗产的分割处理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违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私法自治原则。
《民法典》与时俱进,积极回应时代和实践需要,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不再以遗嘱表现形式的不同来确定其效力层级的高低,而是赋予所有符合法定形式的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公证、口头等遗嘱相同的效力等级。在判定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即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形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均可视为对任何形式在先遗嘱的撤回或变更。如此规定,显然更符合遗嘱制度的立法宗旨。
需要明确的是,遗嘱人在撤回或变更遗嘱时,亦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其一,撤回或变更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即不得为撤回或变更行为;其二,撤回或变更遗嘱系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三,遗嘱人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撤回或变更遗嘱。遗嘱人撤回遗嘱后没有设立新遗嘱的,视为未立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开始后,如果同时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以何为准?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遗赠人(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配上,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效力。故而,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时,应当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继承开始后,如果同时存在的遗赠协议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何为准?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协议属于遗嘱的一种,二者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成立在后者为准。
案例中,鲁某所立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两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在《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以遗嘱表现形式的不同来确定其效力优劣,而是直接规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