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仲裁请求需遵谨慎,遗漏诉求枉费神

时间:2021-04-27 13:48:12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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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 】申请人潘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程某某    

【案件分类】劳动仲裁

【代理单位】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高云飞律师

【受理仲裁委】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撰稿人 】吴迪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潘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程某某入职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垃圾压缩中转站,岗位为单位垃圾车司机,月薪按全年平均工资计算。后因为武汉市硚口区垃圾压缩中转站按照市政府会议精神要求,垃圾压缩业务市场化管理,该业务全部由新成立的硚口环卫公司承接。鉴于武汉市硚口区压缩中转站业务转出,强行要求申请人与另一个硚口环卫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办案经过

申请人一行12人在未委托律师情形下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我律所高云飞律师咨询相关事项,经律师详细分析后有5人决定委托高云飞律师代理劳动仲裁事项。高云飞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重新结算了各项数据,后建议委托人变更劳动仲裁申请事项。经劳动仲裁,委托人原仲裁事项因无法律依据被驳回,律师变更的仲裁请求被予以支持,其余未委托律师的劳动者仲裁请求因未及时变更被全部被予以驳回。

三、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236.8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011.86元,前述款项共计109248.74元。

四、律师解析

此案办理的逻辑思维: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金虽然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一并支持,但是为了防止仲裁请求落空,应当从便利当事人以及法律周全两方面着手,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防止经济赔偿不予支持时,劳动者其他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劳动者对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认知较为模糊,自行提起劳动仲裁时往往仅根据实际发放工资提起劳动仲裁,疏忽了五险一金中个人缴纳、单位代扣的部分工资,以上做法直接导致了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自行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容易遗忘年休假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有权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