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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法院公布涉及老年人的案例,以下一则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值得深思
赵老先生早年丧偶,育有一子一女。赵老先生去世后的一次家庭会议上,长子提供赵老先生的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长子全部继承……”该遗嘱除落款立遗嘱人及两证明人签字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长子主张该遗嘱为其父亲的自书遗嘱。
由于争执不下,赵老先生的女儿将长兄诉诸于法庭,并称遗嘱系长兄用家里电脑打印,两个证明人是长兄的两位朋友,故对该遗嘱不认可;另外,赵老先生的长子在诉讼中提交其父亲视频遗嘱两段,据此主张父亲将相关遗产交由其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老先生的女儿对该遗嘱不认可。
法院判决
赵老先生的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该遗嘱系由其长子代为打印,而赵老先生的长子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
其次,关于赵老先生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故该遗嘱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该遗嘱,不予认定。
判后释疑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系《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虽然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为42.95%,其中因立遗嘱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不符合形式要求、遗嘱内容不合规被认定为无效的比例高达52.93%。有的遗嘱载体不够严肃规范,仅体现在字条或日记的片段中;有的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是,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最低。
为什么选择公证遗嘱?
首先,遗嘱公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并公证。因此遗嘱一经公证便具有合法性。通过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其次,遗嘱公证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法律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所在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因此经公证的遗嘱内容完全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层面,公证遗嘱享有独特的优势。
文章来源:综合北京高院、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