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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重在制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遗嘱之不法不道德或者不正当行为,凭借法律的强制力使得家庭伦理得到更普遍、更彻底的认可和遵循。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郝某夫妇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73年收养一子郝小某,并将郝小某抚养成人。后郝某罹患重病,半身不遂,需要人照顾,但郝小某却携妻子搬回其亲生父母处居住,弃郝某与陈某而不顾。陈某难以独自照顾郝某,经与郝小某多次交涉,郝小某才返回与陈某、郝某共同居住。不久,郝某去世,未留有遗嘱。
郝某去世后,陈某与郝小某之间的矛盾愈加尖锐,陈某独自回到农村居住。一年后,陈某以赡养纠纷为由将郝小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但郝小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解除郝小某与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郝小某随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郝某遗产。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生效判决中认定了郝小某对于郝某患病后迁出养父母住所的事实,并认定郝小某的行为对养父母构成遗弃。尽管郝小某称其曾为郝某购买食品、药品,并在其去世前短暂的时间内与郝某同住,但郝小某上述有限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其完全履行了作为养子应尽的赡养义务。
此外,在郝某去世后,从郝小某与陈某的关系继续恶化并导致历次诉讼来看,郝小某与养父母的矛盾可谓由来已久。综合考虑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双方多年形成的积怨,应当认定郝小某因遗弃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郝小某应丧失继承权。
《敦煌变文集·父母恩重讲经文》云“弃德背恩多忤逆,惟行不孝纵痴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恩不可忘,百善孝为先”是中国人推崇的价值观。
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权利,但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实施了损害等行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实施了重大的违法行为并损害了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之后,仍允许行为人原本所享有的继承权继续存在于现行的法律秩序当中,使其利己之目的得逞,多得甚至独得遗产,会颠覆我国历来强调的家族本位、重视血脉传承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
《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丰富的民事权利,又要求侵害民事权利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法律用强制的方式来对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进行否定,继承权丧失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注重维护家庭伦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倡导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价值导向,是新时代“隆礼重法,德法兼治”的重要表现。
文章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