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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日前,一位当事人到本处咨询称:其与丈夫均为再婚夫妻,各自在第一段婚姻时育有子女,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二人婚后未育子女,两人现有一处婚后购入的房产,这也是他们唯一的一处住房。现丈夫因病过世,公婆也早已过世,按照法律规定丈夫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她和继女。继女考虑到这是继母唯一的房子,愿意将房产都过到继母名下,但这毕竟是父亲生前的遗产,一旦放弃,这房子以后和她也没什么关系了,所以还是希望有所补偿,继母也表示同意。但双方又都有顾虑,继女担心万一写了放弃,继母不给补偿款怎么办?而继母担心给了补偿款,继女不配合办理放弃产权的手续怎么办?
面对这个两难问题,接待的公证员很快为他们提供了解决方案:双方签订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继母,女儿放弃产权,继母补偿一定数额的钱款给女儿,并将该笔钱款提存到公证处,女儿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在产权过到继母名下之后,女儿可以独自来领取该笔钱款,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很快,在公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并互相配合完成了遗产继承手续,房子顺利过户到了继母名下,女儿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钱款,双方皆大欢喜。
本案顺利圆满解决的巧妙之处在于公证员运用了提存公证这个工具。本案看似为一个简单的担保性提存,但却很是考验公证员的专业水平。首先,公证员要更多地参与到协议的起草中,合理设置方案,避免条款叙述歧义;其次,公证员还要考虑到条件能否实现,如果不能实现,提存款如何退还给提存人。这其中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公证员在设计方案时做出全面的考虑。
运用场景
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主要分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公证机构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提存公证不仅在商事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在家事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本案在遗产分割时的运用,又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给孩子的抚养费,一方给另一方的补偿金等。民法典设定了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为避免横生枝节,一方可以将上述款项提交公证处进行提存,在离婚登记之后或在相应的条件满足后交付给另一方,如果双方没有离婚或条件不成就,则相应的钱款退还给提存人。再如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向公证处进行提存,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转交给受益人。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中关于提存的条款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公证提存规则》中关于提存的规定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杭州互联网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