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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温馨提示: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2.转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温馨提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公证人普法
二、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温馨提示: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称为被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称为代位继承人。
2.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我国,被代位继承人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所以,我国的代位继承既适用直系血亲,也适用于旁系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代位继承的注意规定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温馨提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的效力
(1)具备代位继承条件的,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参与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若代位继承人为多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但是,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温馨提示:①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但是,如果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兄弟姐妹的子女。②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如果遗赠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