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有爱也要有保障,公证将为你们的爱添砖加瓦!!|老百姓的“蒲公英”

时间:2024-07-12 15:49:56  来源:法治翔安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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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总难免遇上这样那样的烦心事

如果遇上以下案例相同的纠纷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快来听听翔安村(居)公证顾问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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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有爱也要有保障

公证将为你们的爱添砖加瓦

居民先生

翔安区某街道一位居民咨询:

蔡女士与林先生两人的好事将近,准备登记结婚,但却有一番顾虑,使得双方都对结婚一事犹豫不决。原因是两人都曾有过一段婚姻,蔡女士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性,她经营着自己的公司,拥有房产、股票和基金等不少财产。而林先生则是一位净身出户的男性,他名下的财产寥寥无几。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对于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归属问题感到担忧,害怕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双方及子女之间的和谐,因此他们迟迟未能决定是否登记结婚。经过深思熟虑,蔡女士和林先生决定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但他们对如何撰写协议内容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感到困惑。最终,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来到了鹭江公证处,寻求专业的咨询,希望能够通过公证确立他们的婚前财产协议,为他们的婚姻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婚姻

不仅仅是爱情的结合

也涉及

物质层面的共同生活

为了确保未来婚姻的幸福和稳定

夫妻双方可以

在婚前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这样的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

婚前财产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

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02
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

1. 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2.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3. 夫妻双方在明确了解对方财产状况的基础上,有助于建立相互信任,促进感情的和谐稳定。

可有四点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项,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纪少鹏在此提醒:

1. 进行财产约定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而约定;

2. 对于已经进行抵押、查封、涉及诉讼的财产不得约定;

3. 双方财产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4. 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在双方签订协议后,经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的,一方悔婚,该协议不生效。

03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