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中赠予子女的房产,能否轻易撤回?

时间:2024-07-15 10:21:25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在离婚时常见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后,还能不能反悔呢?图片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就像结婚需要仪式一样,离婚也需要一份书面协议。这份协议不仅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证明,更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共识记录。

在离婚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赠与子女,这不仅是对子女的一种物质保障,也是对家庭关系的一次“和解”。但问题来了,如果房产还没过户给子女,一方想要反悔怎么办?

答案是:不能随意反悔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除非请求撤销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以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是不得任意撤销的。

而且,该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单独享有对房屋处分权,处分房屋或者撤销赠与房屋均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已经对房屋的处分形成了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予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后一方想要单方撤销赠予,也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没有征得作为共同共有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予。

那么,如果双方都同意撤销赠与,又该如何操作呢?很简单,办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就可以了。

举个栗子,江某某和苏某某在2023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他们的女儿所有。但因为种种原因,房产还没过户,现在江某某想要用房产抵押贷款。银行告诉他,需要先办理补充协议公证。

公证员指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因为没过户,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江某某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儿。现双方协商一致准备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送女儿的行为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受理该补充协议的公证申请。就这样,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现在,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与苏某某和女儿无关,银行的贷款申请也顺利通过。

看,问题就这样轻松解决了。

不过要记住,离婚协议不是儿戏,一旦签订,就要遵守。但如果真的需要变更,通过公证的方式,也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和变更流程。如果你有任何疑问,记得来找我们专业的公证员咨询哦!

2019040359695585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公证赋能金融纠纷化解——汉唐公证处与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达成战略合作

-公证-服务融入网格 公证守护民心——玄武公证处参加社区政法网格员联席会议

-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为工程建设纠纷按下“暂停键” 助力企业锁定风险、保障工期、维护公平

-公证-公证服务纾困解难 优化营商彰显担当——天水市公证处成功解决了一家企业变更登记难题

-公证-外籍华人跨国卖房不用愁!委托公证让房产处置更安心

-公证-提质增效谱新篇 专业精进促发展丨温州市公证行业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成功举办

-公证-破解行政文书“送达难题”!天涯区携手凤凰公证处打造集约化送达平台

-公证-华东政法学子走进张江公证处:一场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奔赴”

-公证-2025年全市公证人员业务培训班顺利举办

-公证-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济南市齐鲁公证处成功举办“聚焦带押带封过户”主题法律服务交流活动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抖音”遭遇诽谤,保全证据公证来...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