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中赠予子女的房产,能否轻易撤回?

时间:2024-07-15 10:21:25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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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在离婚时常见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后,还能不能反悔呢?图片

首先,让我们来搞清楚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就像结婚需要仪式一样,离婚也需要一份书面协议。这份协议不仅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证明,更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共识记录。

在离婚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赠与子女,这不仅是对子女的一种物质保障,也是对家庭关系的一次“和解”。但问题来了,如果房产还没过户给子女,一方想要反悔怎么办?

答案是:不能随意反悔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除非请求撤销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以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是不得任意撤销的。

而且,该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单独享有对房屋处分权,处分房屋或者撤销赠与房屋均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已经对房屋的处分形成了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予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后一方想要单方撤销赠予,也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没有征得作为共同共有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予。

那么,如果双方都同意撤销赠与,又该如何操作呢?很简单,办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就可以了。

举个栗子,江某某和苏某某在2023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他们的女儿所有。但因为种种原因,房产还没过户,现在江某某想要用房产抵押贷款。银行告诉他,需要先办理补充协议公证。

公证员指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因为没过户,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江某某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儿。现双方协商一致准备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送女儿的行为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受理该补充协议的公证申请。就这样,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现在,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与苏某某和女儿无关,银行的贷款申请也顺利通过。

看,问题就这样轻松解决了。

不过要记住,离婚协议不是儿戏,一旦签订,就要遵守。但如果真的需要变更,通过公证的方式,也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和变更流程。如果你有任何疑问,记得来找我们专业的公证员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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