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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前,当事人贺XX来到公证处称:本人因证券投资纠纷起诉某证券公司,但由于管辖法院在广州,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诉讼索赔相关事宜,故委托当地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要求提供贺XX居民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作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与本人密不可分,贺XX身在我市,实在不便将居民身份证提交至广州法院,遂求助公证处。
依据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我国公民、法人在国内委托代理诉讼、登记等事务,当事人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时,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申办用途的材料,而且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于是,公证员审查核实了贺XX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委托代理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核验了贺XX 的身份,详细询问了贺XX办理该公证的用途后依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意义】
证券索赔诉讼通常涉及人数众多,为防止当事人被他人冒充,法院对身份审核有严格的要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不仅可以证明当事人身份并帮助代理律师在异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使用,还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身份证件使用的安全性,同时,公证书注明用途还可以有效降低公证书遗失等情况出现时可能造成的风险。